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廉洁采购 现金和物品都不该收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1-21 09: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在某工程项目开标现场与一建筑公司的投标代表交流时,这位投标代表向笔者透露,作为国有企业要中标太难了,因为国企的经费支出得有合理合法的名目,单位没有"搞公关"的经费。但有的采购人代表要,怎么办?

  "还记得有一次,采购人代表跟我们的人说,如果给他3万,就让我们公司中标。由于没有这样的经费,我们就说送他我们工程用的、价值3万元的空调吧,他不肯,非要现金。因为给不了现金,所以这个项目就没让我们中。"当笔者问及采购人代表为什么只要现金不要物品时,这位投标代表诡异地说:"你想想啊,现金用了就用了,查无实证。物品尤其是空调这样的大件物品,自己用着,每天看着就不安,而且还容易被查出来……"

  虽然这位投标代表所言笔者没法去查证,但是在此笔者还是要提醒广大采购人代表,廉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才能安然无恙。不只是受贿物品容易被查出来,收受现金也是不难查实的。近期,青岛市胶州一官员收受现金的视频就被爆出,这位官员很快就被停职了。有人或许会认为,通过银行转账不就没事了吗?

  事实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也是暗藏危机的。去年笔者认识的一机械设备采购人代表就因为几年前接受了投标人的银行转账载了跟头--以前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那家公司的销售代表,去年又找他要项目,因为没要到,就将以前转账时保留的凭证都拿出来,称要报警。后来采购人为了保住单位的"面子",与这家公司沟通后,进行了"私了",由采购人代表退还该公司转给他的所有现金,并对其予以降职的处分。

  降职、撤职这些处分都是比较轻的处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如果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那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就可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判死刑。因此,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时,一定要拒收现金和物品,更不要去索贿。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