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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信息发布 确保采购公开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13-03-04 09: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公开透明的原则性要求,规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

  然而尽管《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规章都对信息公告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信息公告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未因此而绝迹。个别采购人在发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时,仍时有不规范之处。

  发布信息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其中最明显的是信息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在实践中,个别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竟然只有几天,其违规行为显而易见。除了时限问题之外,信息公告中还存在着发布信息不够准确、不够完整和不够真实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破坏了政府采购的规范性。

  发布信息公告不规范受害最大的是谁呢?个别采购人认为肯定是供应商,反正自己是买东西的,谁的合适买谁的,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事实绝非如此,政府采购是市场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是市场行为就要采取竞争机制,但信息公告发布不充分极有可能会导致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减少,试想一下如果竞争不充分是买家吃亏还是卖家吃亏呢?

  实际上如果竞争不够充分或者没有竞争,那么供应商很有可能会抬高价格甚至搞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就不得不付出更多的货币购买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到底谁吃亏就一目然了。当然,供应商也会受到伤害,但其受到的伤害最多只是丧失市场机会,而采购人的损失则是真金白银。

  而在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发布采购信息也同样会起到吸引供应商参与项目监督的作用,从而提升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如果信息公开不足,这一好处也会丧失。

  按照上面的逻辑,采购人应当是最积极地发布信息公告的,但在实践中,却有个别采购人消极怠工,少发布甚至不发布采购信息。当然,这其中确实存在一些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但除此之外,为什么还会存在不规范行为呢?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有些采购人为了避免非其中意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故意控制发布信息公告的时限和渠道,以谋取私利,这样的做法事实上已经涉嫌违法行为了。还有一些采购人图省事,能少做工作就少做工作,因此,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得过且过,态度不认真。

  无论是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得过且过,其结果都导致了不规范的信息发布行为,而这一行为的结果都会削弱竞争,导致采购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其实质是在用单位利益换取个人利益或者不顾单位利益的不作为。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何种原因和形式,其最终受害的绝不只是供应商,而且受害最严重的也绝非供应商。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要清醒地认识到规范发布信息的重要性,且不可犯利令智昏和敷衍塞责的错误,而应当积极、准确、全面地发布采购信息,促进政府采购竞争,这样才能出现"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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