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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 规范行为 力促规模

作者:阳 春 发布于:2013-03-04 09: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是一个多维体系,既具有多重价值目标,也具有多重对应关系。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站在不同的角度,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对政府采购进行评价和考量。笔者以一名政府采购从业者的身份,根据自己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结合自己的思考和探索,将政府采购归纳为"三规"和"三效",即围绕"规定、规范、规模"及"效益、效率、效果"6个政府采购关键词,谈谈自己对政府采购的感知、感受和感悟。

  法律制定须瞻"前"顾"后"

  关于"规定",是指政府采购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按照"管采分离,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逐步成立了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经过十年探索、实践和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已由初创阶段步入全面发展阶段,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GPA谈判的新形势,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

  第一,应处理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简称"两法")之间的关系,着力解决"两法"之间存在的不统一、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应加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并在符合法律位阶关系的同时,考虑《条例》瞻"前"顾"后"的关系,积极着手准备《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第二,应按照集中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如充分竞争项目和垄断经营项目、一般通用项目与技术高端项目、低值易耗品与价高耐用品、办公用品与生活用品等,应区别采用不同的采购形式。

  第三,在设计政府集中采购整体架构及制度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垂直管理系统纵贯上中下、横跨东中西的实际情况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等特点,酌情研究考虑垂直管理系统诸如授权管理、跟标采购等有效管理及实现形式。

  提高代理机构认定门槛

  关于"规范",是指政府采购操作层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要义,也是政府采购的制度前提。《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从无序到有序,采购行为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依法意识、规范意识、程序意识不断提高,坚持依法采购、规范采购程序已成为各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基本行为准则。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对政府采购各行为主体的基本要求,既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也包括供应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由于各行为主体各自所处的地位、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及利益诉求不同,其行为规范也各不相同。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行为规范的同时,应着力加强供应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

  第一,应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改变供应商对传统采购靠拉关系、走后门的错误认知,督促和引导供应商熟悉和遵从政府采购市场规则。

  第二,提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认定门槛,改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准则,将其由以《招标投标法》为导向变为以《政府采购法》为导向,加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后续监督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防范和杜绝暗箱操作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赋予评审专家权力、发挥评审专家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的评审责任及责任风险,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加强评审专家执业知识考试和监督考核,提高评审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

  建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良性互动

  关于"规模",是指政府采购量的方面。经过十年发展和积累,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逐步提高。根据财政部统计信息,自2002年至2011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了十多倍,即从2002年的1009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年均增长30%,采购资金占财政资金支出的比重由4.6%上升到11%。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支出约占当年GDP的10%或约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30%。据此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如何做大做好政府采购这块"蛋糕",提升政府采购规模?本人认为,一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按照"集中+分散"的模式,在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时,应适当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合适的分散采购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努力实现"应采尽采"。

  二是拓展政府采购覆盖面。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和机制,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将诸如医药、种子、农村沼气建设及饮水安全工程等民生项目,也包括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利民惠民,为老百姓解决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降低老百姓的生产及生活成本,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指数。

  三是加强基建工程管理。缺少工程的政府采购是不完整的,更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在工程招标项目中,可以按《招标投标法》程序进行采购,但应当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监管,建立"两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良好互动关系,解决"两法"两张皮的问题。将非招标工程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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