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改革人与事》征文获奖作品:缩减部门集采让采购更阳光
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在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蒸蒸日上,阳光采购的形象日益被广大群众所认可。作为一名基层政府采购管理者,看到这种情况很是欣慰,但回首十年改革路,全国各地政府采购目录中仍然存在过多的部门集中采购内容,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议应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缩小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实现"应采尽采"。
规模效益受抑制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要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就是规模采购,手段只能是集中统一。首先是集中,集中才能办大事,如果没有采购量做保证,规模无从说起;其次是统一,统一配置、统一标准、统一时间才能发挥规模优势。只有通过采购量的积累和重组,方可实现资源的整合,也才能发挥规模采购的积极效果。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中客观上形成了对资源的整合,将财政性购买支出资金集中使用,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形成强大的规模购买力,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为政府省钱的目的。而部门集中采购是有限范围的集中,难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无法得以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在原本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设置部门采购目录,容易产生"分羹效应",弱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降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特殊需求界定不清
《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然而,如何认定"特殊要求",实际执行时,尺度难以把握,造成很多采购单位常以"特殊要求"为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所谓特殊需求一般是指涉密产品,其中包括安全域网关、消磁机、身份认证系统硬件等,并且这些产品采购量非常少,需要这些产品的部门一般只有公安、通信等部门,但是从不少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来看,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过大,但是从内容上并没有多少产品的采购符合"特殊要求"的条件,并且存在目录分类不科学、标准不一致和内容重叠等情况。
权力寻租成为可能
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除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还准许了一批社会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这样做就容易产生问题,其中突出一点就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代理机构的性质决定其很难真正实现"三公"原则。采购代理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追求的是商品的利益化,这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相悖。利益的驱动使社会代理机构自然在很多方面很难超脱,这种性质上的差距注定了社会代理机构难以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
二是多头采购,很难监管。目前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或者单位内部监督部门都可以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监督,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除必须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外,还将受到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这种全方位的集中监督,既节约了监督成本,又提高了监督成效。而大量的社会代理机构参与到集中采购中将加大监管成本。坦率地讲,让每一个社会代理机构都完全处在有效的监督环境中是不可能的。
三是会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就为部门集中采购中的采购人提供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很多依法采购意识淡薄的采购人不断强调部门的特殊性、需求的专业性,混淆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界限,将部门集中采购作为自己的"自留地",以此作为与采购代理机构权钱交易的筹码。
有悖管理体制改革
允许过多的部门集中采购存在,就有可能增加专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增加政府采购行政成本,这不但使得集中采购工作形成"分灶吃饭"的格局,而且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不符。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精简统一效能;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以此审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创建初衷,恰好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神一脉相承,既把游离于各部门的集中采购事务统一由一个机构实施,"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又实现了执行权的集中和规范。可以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成功案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但不少部门却将它们交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该集中采购的项目分离出了集中采购,还原为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成为分散采购的"魔术师",集中采购由此变成分散采购,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初衷。
弱化政策导向功能
政府集中采购除了发挥节约资金、规范操作、预防腐败等方面的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国家意志的坚定贯彻者和执行者,是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的中坚力量。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相关产品的认证、评分标准的设置等方面,具体落实政策导向功能,较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在保护民族产业、支持自主创新、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同样的情况下,还是由于社会代理机构的营利性质,在招标过程中是将利益作为最大的追求目标,评标方法不能结合国家相应的扶持政策,从而很难发挥政策的导向功能。
可见,部门采购目录的存在延伸出社会代理机构加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将弱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特别是目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的企业都遭遇到发展困境,正需要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政府集中采购来进行扶持,过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设置和社会代理机构加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很显然是错误的。
于集采机构发展不利
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推行"管采分离",这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发展无疑是一种良好的促进。但是如果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出现过多的部门集中采购,将对"管采分离"后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产生极大的阻碍。主要原因就是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允许大批的社会代理机构参与进来,这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加入,又将集中采购进行了分散,因此任由其发展将会使得政府集中采购业务量越来越小,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人才被"浪费"或"闲置"的尴尬现象,政府集中采购发展将陷入困境,部门采购的摊子越铺越大,实质上是自行采购的"回潮"。
很多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应与社会代理机构展开竞争,但是我认为,政府集中采购是政府的经济资源,是政府搭建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借助竞争手段实现财政资金从货币到实物形态、经济社会意义的转换。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是分内事,是政府采购的主力军,这种主渠道作用不容动摇。
政府采购的实践催生了《政府采购法》,伴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政府采购贵在集中,有关部门不能因为部门利益,把集中采购演变成部门集中采购,穿新鞋而走老路,重回分散采购的时代。我们要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必须要明确所坚持的基本点是什么,那就是政府集中采购是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必须强化政府集中采购。
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告诉我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越成熟,社会代理机构的舞台就应该越小。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日臻成熟,我们看到的将是越来越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和"应采尽采"的实现。
(本文为《十年改革人与事》征文获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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