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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环节应重点管控

作者:王 勇 发布于:2013-03-06 10: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部门集中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个别地方大有与政府集中采购并驾齐驱甚至有赶超之势。随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其呈现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多。

  随意"挥"笔行不得

  在部分地方,一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属于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有关部门或是政策业务不熟、把关不严,或是经不住别人的三句好话软磨,或是抗不住来自领导的干预压力,或是自己本身就与采购人甚至与社会中介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对其缺乏权力制约等,往往很随意地大笔一挥,项目的组织形式就由政府集中采购而转变为部门集中采购。对于这些问题,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大都知晓,但由于处于被监管位置,眼看着法律赋予自己的领域被侵蚀、肢解却无可奈何。

  "浑水摸鱼"要不得

  一些采购单位尽管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并不想把这好不容易争得的自行组织招标的权力拱手相让。"霸王硬上弓"的结果是各种与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相悖的做法层出不穷。择其要者有五:

  一是擅改采购方式。有的项目明明批的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嫌时间长且费事,或怕公开招标局面不好控制、关系难以照顾等,自作主张按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有的对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申报,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还有的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意把部门自行采购与单一来源采购等同起来,什么程序都不走,直接采购了事。

  二是采购信息不公开。有的即使发布了信息,也只是在单位内部网站上发布,而不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为"暗箱操作"埋下伏笔。

  三是缩短有关采购时间。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从发出采购文件开始到投标截止之时之间的间隔时间等比规定要求大幅"缩水"。

  四是评审专家的抽取及组成不符合规定。以专业性较强、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为借口,自己从同行中确定专家,有的甚至全部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

  五是经常出现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条款或设置有不合理条件、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继续评审、随意改变评标办法等违规做法。

  采购单位主导采购的目的,不排除有提高采购效率的考虑,但更大的可能却是趁"浑水摸鱼",以谋取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有时即使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单位也是多方干预,而中介机构顾及关系、声誉、效益等,多听之任之,曲意迎合,违规操作。

  "一批了之"使不得

  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认识误区,即: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专业性强,不易监督;部门集中采购就是部门自己操作,不便监督;部门集中采购较少出现质疑、投诉问题,不用监督等。加之人少事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往往是一批了之,不再过问。还有的尽管也知道部门集中采购隐藏的问题多,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报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想法,睁只眼闭只眼,得过且过,既未对采购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也未对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管控。同时对应当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不督促采购单位及时提交,也不对已提交的资料严格审查把关,致使存在的问题始终未得到纠正和处理。

  这些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背道而驰的行为,直接损害了集中采购的声誉,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原则,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成效,不仅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而且难以避免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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