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效益性分析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竞争性谈判具有很好的效益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这段法律条文说明竞争性谈判具有公开招标所不具有的空间和时间上的优势。
采供双方可深入沟通
竞争性谈判具有法律范围内的灵活性。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投标人只能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也就是一锤子买卖。
而竞争性谈判是由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这就有利于采购人可以对产品的技术、档次、使用功能、价格、供货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进行探讨、磋商、谈判,当"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弥补谈判文件中设计上的不足,及时地修正谈判文件中遗漏的条款,使采购需求得到较大的满足;同时还可以给供应商更多展示自己的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机会,采购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各厂商产品的认识、了解和对比,在各项合同条款的谈判过程中达成双赢。
耗时比公开招标少一半多
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从招标信息的提交、招标文件的编制、信息的公告、标书的发放,到资格预审、考察、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一整套招标过程顺利的完成至少要50天左右,也就是近两个月的时间。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可以在信息的公告、谈判文件的发放等环节上节省一些时间,在资格预审、考察等过程上压缩一些环节,一般用20天或更短的时间就可以完成竞争性谈判的整个过程,要比公开招标节省一半还要多的时间,可以提高采购效率,满足各采购项目的紧急需求。
更易获得最优性价比
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各投标人仅有一次并且是不可更改的报价机会,其报价很可能存在着不合理的水分,在价格上容易出现围标或串标的现象,给采购人增加采购成本,最终中标的产品也可能是质优价高,或者是价低质劣。而竞争性谈判可以给各投标人提供进一步充分展示自己竞争力的舞台,通过谈判过程和至少两轮的报价后,一方面可以将不同投标人的报价降低到合理的水平,另一方面采购人可以通过与各投标人面对面的交流,结合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加深对各家产品质量、价格和投标人实力的了解,有利于实现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一致性采购目标,最大限度地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使采购人可以花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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