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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无形效益 定政采科学考核指标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3-04-23 10: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过程中,仅考核产品的采购价格是远远不够的,在采购价格表象背后,有许多影响价格构成的无形因素和价值规律在发挥作用。我们不能忽视政府采购间接的、无形的效益,如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等。在发挥这些政策功能的过程中,政府采购有时候需要以"牺牲"财政性资金为代价,因此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势在必行。

  政采价通常低于市场平均价

  当前,公众对政府采购更多关注的是采购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似乎陷入了必须最低价中标的误区。其实,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是将采购资金的使用商业化,即通过规模效应、集中批量采购和公开竞争,降低采购成本,获得物有所值的产品。

  政府采购一般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和批量采购等措施择优选择供应商,一般都能起到保证质量、降低价格的良好效果。据笔者粗略统计,2012年笔者采购的空调、锅炉、物业管理、图书等项目,一般采用网上公开招标、网上询价等采购方式,近60%的项目都是最低价中标,近35%的项目是次低价中,只有近5%不到的项目是次高价或最高价中标。而这5%的项目要么是比较冷门的项目,要么是属于政策支持的项目,中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享受价格折扣等政策优惠。

  应关注政采综合效益

  政府采购制度最直接、最明显的成效就是节约财政资金,降低采购价格,节资率和采购价格作为衡量政府采购效益的重要指标属正常,但仅仅关注政府采购的价格是远远不够的。

  政府采购效益包含有形的效益和无形的效益。有形的效益主要是指政府采购价格成本的降低,常常用"节资率"或"节约率"来衡量。无形的效益是指间接的效益,如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等。政府采购具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充分发挥在调整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注重社会效益和实现社会政策功能,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来支持自主创新、支持节能环保、绿色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因此笔者认为,仅仅以采购价格来衡量政府采购效益具有片面性。

  发挥政策功能须投入资金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建设美丽中国,需要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不少产品已实现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现优先采购。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普遍是高能效比和环保绿色产品,成本和价格都较高,一般包含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价高是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所允许的。

  具体采购实际中,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采购机构会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很显然,这种照顾小型和微型企业而出现的价高,虽然表面牺牲了一些财政性资金,但这也是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所允许和鼓励的。

  建立科学的效益衡量指标体系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价格长期以来被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以及关注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众视为最为敏感的评价指标。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领域广泛、商品复杂多样,再加上技术迅速更新换代,产品本身型号、用途也日新月异,因此,政府采购对市场价格尚没有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充其量只能对行业内、领域内"小市场"的部分产品价格有初步的了解与比较。

  而且,仅仅关注采购价格还远远不够,节资率和采购价格作为衡量政府采购效益的重要指标属正常,但不是惟一。因此建立科学的评价和衡量指标势在必行,评价指标应当能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制度建立的初衷,成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灯塔",指引政府采购事业步入科学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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