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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荣誉证书定胜负不可行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5-13 10: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希望通过集中采购来发挥其规模效益,但对于属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政府采购法》是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的。不过,《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不少采购人组织采购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在采购实践中问题时有发生。近日,某采购人在农家书屋采购中,就因为招标文件的不合理要求,被供应商质疑,后来还遭到了投诉。

  荣誉作为资质和评分因素遭质疑

  据了解,在这个农家书屋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质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供应商须获得过"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须有当地"某某学会理事证书"。与此同时,还将获得过"中国优秀企业家"荣誉作为评分因素。对于这些要求,有供应商认为,首先,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中,招标文件的编制当然应当紧扣主题,但"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当地"某某学会理事证书"跟农家书屋并没有任何必然联系,没有获得上述称号和证书的优秀出版商大有人在;其次,"中国优秀企业家"仅只是个人荣誉,许多没有获得该荣誉的企业家,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一样无可挑剔。采购人在组织评标时更应该看重的是产品质量本身。

  对于上述质疑,采购人表示,图书实行政府采购以来,主要以院校采购为主,目前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也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供应商的服务对象大致可以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年来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此次采购的农家书屋,受众主要是农村成年人,具体采购标的也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因此,农家书屋的采购当然应更贴近大专院校类的图书采购。而且,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供其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当地"某某学会理事证书" 是符合实际的。

  关于将获得过"中国优秀企业家"荣誉作为评分因素,采购人代表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该项要求旨在考察投标供应商的信誉、品质以及服务等,作为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中国优秀企业家"称号,表面上看只是一个个人荣誉,但无可争辩的是,企业法人代表能充分反映出一个企业的信誉。企业的法人代表获得这项荣誉,说明这个企业的实力和信誉都有很高的认可度。因此,将此项内容作为综合评分中的评分因素并无不妥,而且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要求也没有限制。

  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供应商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标书编制应给供应商以正确导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获得的"荣誉"显然不属于法律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采购中,图书质量跟供应商是否获得某种荣誉之间显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采购人将获得某项荣誉作为特定要求,显然也不合适。更为重要的是,还形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值得一提的还有,要求供应商具有当地"某某学会理事证书"的要求还有地区保护的嫌疑,外地的图书供应商很少去采购人所在地区成为某个协会的一个理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止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采购人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涉嫌违法。

  至于将"中国优秀企业家"荣誉作为评分因素的这个问题,业界专家表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采购人看重供应商的信誉并没有错,但是将其是否获得了某个荣誉称号作为打分项却是不合理的。这可能会给供应商形成一个误导,荣誉很重要,必须想办法去争取。而事实是一些企业为了通过荣誉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想方设法去买荣誉,忽略了提高产品质量才是企业生存之基础的道理。政府采购应当给企业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才是用户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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