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各自特色 灵活运用三种评标方法
构成完整体系 三种方法满足不同评标需要
三种方法构成完整评标体系
《十八号令》中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从其适用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这两个维度,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相对完整的评标体系。项目越简单,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越高,即仅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时,可以选用最低评标价法;项目比较复杂,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较高,即价格比较重要,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时,可以选择性价比法;项目越来越复杂,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越来越低时,即价格与其他评分因素都作为评分项时,则可以选择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基本是以价格为惟一评分因素,是追求价格至上的极致;而综合评分法却将价格作为评分因素之一,且限定了一定的分值比例,在极端情况下,价格甚至可以不列为评分因素,是忽视价格因素的极致;而在两种追求极致的评标方法之间,应当有第三种方法以解决追求极致所带来的缺陷,这种方法就是性价比法。因此,笔者认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方法共同构建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评标体系,缺少任何一种方法,都将破坏目前这一体系的完整性,强烈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继续保留性价比法。
三种方法各有适用范围
《十八号令》明确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因此,是否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并非取决于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大小,而完全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在招标采购时,只要采购人能够非常明确地知道自身的采购需求,并且可以制定衡量合格供应商的统一标准,就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它是三种评标方法中最简单易行、招标采购单位最易于把握的方法,也是评审效率最高、供应商最不会提出质疑的方法。
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都比最低评标价法复杂,主要体现在评分因素及其比重或者权值的设置上。不同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可能不同,相同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的比重或权值也可能不同,每个新的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及其比重或者权值的设定,对招标采购单位都是一次考验。因此,如果项目不复杂,或者项目预算金额较小,都没必要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只有在最低评标价法对投标人的评价结果不能满足采购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要求时,才考虑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尽管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评分因素设置上比较相近,但在适用范围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价格因素对评审结果的影响不同。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因素的得分是通过不同的供应商报价之间比较得出的,最终结果更多地是建立在供应商相互比较基础上的,而性价比法是用供应商自己的综合得分除以自己的投标报价,最终结果则更多地决定于供应商自己。
(2)性价比法更注重价格因素。突出考虑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其他评审因素也要兼顾时,比较适用性价比法。尤其对于服务类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因素的分值仅占总分值的10%~30%,如招标采购单位认为价格比较重要,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因素的分值过低时,即可采用性价比法。
(3)性价比法的限制性规定更少。目前,由于综合评分法的广泛使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订了许多与其相关的规定,以防止其滥用。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性价比法的规定很少,限制相对也少,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大胆地运用于各类货物或服务类项目中。
三种方法特定条件下可相互转换
一是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转换为最低评标价法。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时,如果评分因素设定的都是客观分,且这些客观分设定的得分条件大多供应商都能满足,这时不论价格分的分值占总分值的10%或60%权值,或者不作为评分因素而作为除数,其评标结果都与最低评标价法相同,仅仅是评标方法的名称不同而已,这时的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就可以转换为最低评标价法。目前,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虽然名义上采用了综合评分法,但由于其评分因素的设置不尽合理,其评审结果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一样,最终都是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标。这种局面如果一直不改变,可能会引起部分供应商和采购人的不满。
二是综合评分法与性价比法的相互转换。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由于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这时如果改用性价比法,两种评标办法的评审结果将完全一样。因为在此情形下,视同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相同,在评审时都是直接比较其他评分因素,因此评审结果也必然完全相同。
评标方法影响巨大 合理运用提升采购成效
任何评标方法都服务于采购需要,选择哪种评标方法最终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不同的评标方法将引导供应商选择不同的投标方案。
评标方法不同 中标结果不同
对于供应商同样的投标方案,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结果将完全不同。
例1:假定甲、乙、丙三个供应商都是合格投标人。甲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500万元,乙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400万元,丙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300万元。除价格以外其他评分因素的可能得分情况为:甲供应商是60分,乙供应商是50分,丙供应商是30分。
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三家供应商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应为丙、乙、甲。
如采用综合评分法,假定价格分值为30分,则三家供应商的得分情况分别为:甲供应商=300/500×30+60=78分;乙供应商=300/400×30+50=72.5分;丙供应商=30+30=60分;三家供应商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应为甲、乙、丙。
如采用性价比法,三家供应商的得分情况分别为:甲供应商=60/500=0.12;乙供应商=50/400=0.125;丙供应商=30/300=0.1;三家供应商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则为乙、甲、丙。
从上述举例来看,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中标结果完全不同,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同时,只有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报价高的供应商才有中标的机会,这也是为什么当前综合评分法使用频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评标方法影响供应商投标方案
对于供应商而言,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针对不同的评标方法,也应选择不同的投标方案,才能提高中标概率。
例2:某供应商有三种产品都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需要,A产品的价格为50万元, B产品的价格为30万元,C产品的价格为20万元。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时,除价格以外其他评分因素的可能得分情况为:A产品是20+30分,B产品是20+20分,C产品是20+5分。
如招标文件中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该供应商应当选择C产品投标,中标概率最大。
如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为30分,其他供应商最低投标报价可能为20万元,则选择A产品的得分=20/50×30+50=62分;选择B产品的得分=20/30×30+40=60分;选择C产品的得分=20/20×30+25=55分,该供应商应当选择A产品投标,中标概率最大。
如采用性价比法,选择A产品的得分=50/50=1;选择B产品的得分=40/30=1.33分;选择C产品的得分=25/20=1.25,该供应商应当选择B产品投标,中标概率最大。
合理运用评标方法弥补制度缺陷
为规范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了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按照该公式,在投标基准价不变的情况下,供应商如果想获得较高的价格得分,只能降低报价,没有其他办法。但再仔细分析该公式,不难发现,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并不仅仅与自身的投标报价有关,其实与投标基准价密切相关。在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其得分与投标基准价呈正相关,且与投标基准价的偏离度越大,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的差距越小。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就出现了个别供应商以极低的报价参加投标,"钝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差距,以达到掩护投标报价高的供应商中标的目的,这是综合评分法目前存在的一大制度缺陷。相关案例可以参考2012年6月22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刊登的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高德东撰写的《改变计分方法 应对低价"陪标"》,以及2013年3月22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刊登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许滢编写的《结合案例组织辩论 探讨评标标准如何定》。
由于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因此,对于报价中存在的"诡计",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两文中所提到的防范措施可以借鉴外,改变评标方法也能达到防范"诡计"的目的。如以《改变计分方法 应对低价"陪标"》一文中的案例为例,原案例中的报价和评分如下(见表1)。
如果改用性价比法,除价格不作评分因素外,在其他评分因素和分值与综合评分法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改变(见表2)。
这样的结果将使A公司掩护C公司中标的愿望落空,迫使其要么以超低价中标,做一笔亏本的买卖;要么放弃中标资格,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表1
单位 | 报价(万元) | 价格分 | 综合分 | 总得分 |
A公司 | 65 | 30 | 29.1 | 59.1 |
B公司 | 260 | 8.7 | 57.98 | 66.68 |
C公司 | 319 | 7.3 | 60.6 | 67.9 |
D公司 | 383 | 5.09 | 48.6 | 53.69 |
结论:C公司总得分最高 |
表2
单位 | 报价(万元) | 综合分 | 商数 |
A公司 | 65 | 29.1 | 0.45 |
B公司 | 260 | 57.98 | 0.22 |
C公司 | 319 | 60.6 | 0.19 |
D公司 | 383 | 48.6 | 0.13 |
结论:A公司商数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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