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理性 做好公务用车采购
编者按 公务用车一直备受广大民众关注,其配备标准、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具体使用以及改革措施等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和矛盾的焦点,敏感、纠结而复杂,倍受社会各界关注、质疑甚至是垢病。而政府采购是强化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规范公务用车购置的重要手段。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人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采购人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因此,不少政府采购人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副巡视员杨建华和采购二处处长阳春近期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
在作者看来,要做好公务用车采购,必须充分认识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标准和规定;正确认识和科学分析公务用车的特点;选择适合公务用车特点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机制。本期专题推出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供业界同仁参考。
制图/万玉涛
发挥导向作用 推动产业发展
公务用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影响力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不仅是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五位一体"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公务用车 "三公"之首
公务用车属"三公"(公款购车、公款接待、公款出国)之一,且在"三公"中占比最大,根据中央部门2013年预算公开信息,在中央单位公车费用保持基本稳定且整体呈下降趋势的前提下,2013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79.69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约占43.99亿元,占比为55.2%。
因此,利用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勤俭节约,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体现,必将有效遏制和降低"三公经费"和行政管理成本,极大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坚持"三公" 提升公信力
公务用车不仅是"三公"老大,而且是单位价值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并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中占有较大份额,对政府采购市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采购程序,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必将极大提升政府采购的竞争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同时对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乃至于财政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发挥政策引导 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公务用车产业链长,涉及钢铁、机械、电子、塑料、油漆、玻璃、IT产品及技术等相关产业,对经济的拉动力和产业的推动力较大。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和支持,采购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性能良好、性价比高的公务用车,必将进一步加大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加快我国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价格相对稳定 看重安全性能
正确认识和科学分析公务用车的特点,是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是轿车或越野车,还是多功能乘用车或中大型客车,无论是"双18"或"双25"标准,还是"双24"或其他标准,所有公务用车都具有一些共同特性,笔者下面从技术、价格、市场、使用等4个层面进行归纳分析。
配置标准 性能不一
从技术层面分析,一是公务用车基本都是标准配置产品,一般不会出现"定制"、"特制"、"山寨"或拼凑产品;二是由于科技含量、工艺流程、技术创新、原材料质量及管理水平等不同,公务用车各品牌之间即使功能相同,性能却存在差别,有的甚至相差较大。
价格透明 弹性较小
从价格层面分析,一是公务用车单价较高,低则几万元,高则十几万或几十万元;二是公务用车价格公开发布,透明度高,无论是从各制造商或供应商门户网站,还是从社会公共商业交易网站及相关媒体,都能查到真实价格;三是公务用车价格比较稳定,弹性较小,一般不会随需求变化而产生太大的价格波动,特别是新车型基本没有折扣;四是公务用车不同品牌之间,即使排量相同、配置相同,但价格相差较大,有的甚至相差一倍多或几倍之多。
竞争激烈 需求稳定
从市场层面分析,一是我国汽车产业产销两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汽车品牌多样,品种齐全,市场机制比较成熟,市场竞争充分而激烈;二是公务用车用于一般公务和执法执勤,实行编制管理或控办管理,相对日常办公用IT类产品或其他办公用品,并非每人必配,用量不算太大,需求相对稳定。
安全性高 偏好突出
从使用层面分析,一是公务用车属经久耐用品,使用周期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或更长时间;二是公务用车长期行驶在公路上,路况复杂,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因此公务用车安全性要求较高;三是尽管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但根据经济学基本观点,消费者偏好客观存在,且在公务用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准确理解规定 尽快完善标准
厘清公务用车技术标准和预算标准,是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综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技术标准和预算标准的规定,可以将公务用车归纳为"两主两辅"。所谓"两主",即以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双18"为标准的轿车(包括小型客车),以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双25"为标准的越野车,这两类车在公务用车中占比较大,是公务用车的主要部分;所谓"两辅",即以9座(含)以下、排气量2.4升以下为标准的多功能乘用车,以16座(含)以上、价格45万元以内为标准的中大型客车,这两类车在公务用车中占比较小,是公务用车的辅助部分。
理解不同导致执行中宽严不一
尽管公务用车技术标准和预算标准有明确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理念,特别是对多功能乘用车存在较大的理解偏差和理念误区:一是在理解上,认为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大型客车,不包括多功能乘用车;或多功能乘用车属于公务用车,但必须执行"双18"的规定。二是在理念上,认为排量越小、价格越低,越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和精神。
正是由于理解和理念不同,从而导致公务用车在政府采购实际执行中宽严不一,有的单位将多功能乘用车排斥在政府采购之外,认为采购多功能乘用车违反制度规定。对于以上观点和认识,笔者不敢苟同,并试图从价格与排量、定性与定量、总量与均量及制度层面进行多角度的理性诠释和深入剖析。
政采多功能乘用车未违反规定
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管理局等3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同时,该细则规定多功能乘用车排量应不超过2.4升。据此笔者认为,多功能乘用车属于公务用车范畴,政府采购多功能乘用车不违反制度规定。
建议多功能乘用车执行"双24"
通过定性分析,如果多功能乘用车特别是载客量较大的多功能乘用车,都必须强制执行排量不超过1.8升的标准,那将是小马拉大车,吃力不讨好,不仅会加快车辆损坏,而且会加大油耗,增加尾气排放,不利于节能环保,必将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笔者建议多功能乘用车按"双24"标准执行,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
8人为例 多功能乘用车更节约
通过定量分析,假设在公务活动中需接送8人,如果使用轿车,至少需2辆;如果使用多功能乘用车,只需1辆即可。2辆轿车,按"双18"标准计算,价格合计2×18=36万元,排量2×1.8=3.6升;1辆多功能乘用车,如果按"双24"标准计算,却只需24万元,排量2.4升。从总量看,轿车与多功能乘用车二者之比,价格比是36万元:24万元,排量比是3.6升:2.4升;平均到每个人,二者之比,价格比是4.5万元:3万元,排量比是0.45升:0.3升。
无论从价格看,还是从排量看,无论从总量看,还是从均量看,使用轿车比使用多功能乘用车均高出50%。这其中还没有计算二者之间2:1的司机费用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和停车更难等相关社会问题。由此可见,在一定工况下,使用多功能乘用车比使用轿车更经济、更节能、更环保。
当然,在此笔者也不是说所有情况下使用多功能乘用车都更节约,如果是一两个人使用时,当然是轿车更节约,因此,笔者建议,采购单位一定要根据单位的具体使用情况来确定,究竟该采购轿车还是多功能乘用车;抑或是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按合适的比例去采购两种不同的车辆。
确定合适的采购形式 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对此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特别是通过以上对公务用车全面系统的归纳和分析,证明公务用车确实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采购项目的特性,这就要求必须选择适合公务用车特性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和管理机制。
协议供货+批量采购
要做好公务用车采购,首先应确定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每个采购人采购目录内且需求相同的项目,都由集中采购机构分别进行单个项目操作,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将应接不暇,是忙不过来的,同时也必然导致规模小、不经济、效率低,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通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相关当事人不断探索和实践创新,便相继形成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采购等既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又适合政府采购体制和模式的采购形式。
公务用车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到底应采取哪种实现形式?笔者认为,鉴于《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公务用车一直实行协议供货制度,且批量采购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只有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2类标准统一、单价较低的项目正在试点之中。因此,笔者建议,一是目前公务用车应仍继续实行协议供货,或以协议供货为主、以批量采购为辅,采取"协议供货+批量采购"的模式,即在协议供货的基础上,一年组织一次或两次批量采购;二是随着批量采购制度逐步完善和不断拓展,公务用车可以逐步过渡到批量采购,或以批量采购为主、以协议供货为辅,采取"批量采购+协议供货"的模式,即在批量采购的基础上,后续零星少量采购以批量采购价格实行协议供货自行采购。
建议比照竞争性谈判采购
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将对公务用车的采购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采购中,应选择适合公务用车特点的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5种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也是首要采购方式。但是,通过我国政府采购实践证明,以及借鉴美国联邦政府"完全公开竞争与简化采购相辅相成"采购方式的变革和启示,并综合考虑"三公"(公开、公平、公正)与"三效"(效益、效率、效果)的关系,在一些采购项目中,特别是在诸如协议供货"虚标"项目,或在价格透明、弹性小且价差大的批量采购"实标"项目中,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也许比公开招标效果会更好一些。
据此,笔者认为,公务用车无论是实行协议供货,还是实行批量采购,都应采取(或比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宜。即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完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要求、确保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集中采购机构分别与公务用车制造商或代理商(统称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从而建立车型丰富、质量优良、价格优惠、性价比高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信息库;或汇集各采购人的不同实际采购需求,形成批量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以满足采购人集群的差异化需求。采取这种方式,不仅能采购到性价比高的产品,也能实现消费者偏好,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合规,两全其美,互利双赢。
须建立后续管理机制
公务用车采购不能"一采了事",应建立协议供货或批量采购后续管理机制。在集中采购机构完成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或批量采购相关程序后,关键是要加强采购人后续执行管理,提高协议供货或批量采购的执行力,特别是对于协议供货项目,后续环节更多,执行难度更大,因此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来加强对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招标或批量采购的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在协议供货后续管理中,应根据公务用车的特点,制定比其他产品适当高一些的采购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可由各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信息库中通过比较相关信息后直接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由集中采购机构再次进行单个项目谈判采购。
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公务用车产品技术更新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跟踪进行信息比对和绩效分析,定期或随行就市对协议供货产品进行更新调整。
三是建立严格约束机制。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条款约束自己,履行各自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和谐诚信,互利共赢,建立双方良好的采购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相关链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选登)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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