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写报价不同 评审以大写金额为准
案例回放
某省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一次采购活动。在开标环节,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只填写了小写金额"356万元",大写金额未填写,但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大写金额是"三百五十八万元"。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唱标时按照开标一览表唱出A公司的投标报价为356万元,未发现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到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三百五十八万元"为准对该公司进行价格分评审,并且A公司最终中标。
中标公告发布后,其他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他们参与了唱标过程,清楚地记得A公司的报价与中标价格不一致。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就此进行了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意见不满意,随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调出唱标记录,很快便确认本次采购的中标价非唱标时的报价。财政部门认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评标时不应承认。因此,A公司的中标没有根据。
当财政部门宣布A公司中标无效后,A公司立即向财政部门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A公司认为,虽然事情的起因在于自己粗心,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均规定,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此外,开标一览表中的小写金额报价比报价明细表中的大写金额报价要低,自己愿意以相对较低的"356万元"中标。
当地财政部门采纳了A公司的提议,并批评警告了采购中心。
问题:投标文件存在不构成重大偏离或非实质性响应的问题,是否为有效投标,能否参与评审?
专家点评
对于A公司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各地在实践中遇到投标文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时,一般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而不是将其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A公司虽然投标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但并不属于无效投标。
虽然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但这并不意味着投标无效。所以,A公司的投标虽然有瑕疵,却没有构成重大偏离或非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应当有效,能够参与评审,中标也没有问题。
评审时应该以大小写哪个报价为准?在实践中,有少数别有用心的投标人故意造成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开标一览表与报价明细表不一致等疏漏,或者在投标文件不显眼处提出一个含糊的价格折扣,然后根据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在开标过程中或者利用投标文件澄清的机会再作出报价选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这些情况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对于投标文件中的一些错误或不一致情况,例如因错、漏项等原因需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修正时,一般采取对有错投标人不利的原则进行。譬如,以修正后的高价参加评审,但如果中标,则以修正前的低价作为中标价格。但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并没有约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无相关规定,因此只能以报价明细表中的大写金额为准。另外,A公司的小写报价在开标时已经唱出,因而其报价不属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的范畴,评标委员会决定以大写金额为准对A公司的报价进行评审并将其作为中标价格也合乎相关规定。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过失并未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和应予废标的情形,不影响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有效性。
针对类似情况,可行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文件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和矛盾,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对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此外,投标文件中如果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和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报价评分将按零分处理:(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方式开标的,网上开标一览表内容与纸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及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对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最后再标明,投标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错误和矛盾,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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