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应出具授权函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按要求填写《采购人评标代表推荐表》,并送采购代理机构核验。"近日,某中央级集采机构出台规定,重申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的条件和要求,以此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
此举无疑是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有益补充,能简单、有效地解决具体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采购人应正确理解并遵照执行。
要求采购人代表出具授权函或推荐信的做法并非该集中采购机构的首创,此前已有一些地方先行试水,然而,由于采购人意识不到其重要性,嫌程序麻烦,或对这项要求存在误解,这种做法并未广泛推行。2012年6月,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中提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至此,采购人代表必须出具授权函有了法律依据。
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买方或最终用户,为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采购人派代表参与评审的权利。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等等。由此可见,派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采购人应积极行使权利,认真参与评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部分采购人并不了解参与评审的含义,不知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派了无法代表采购单位意见或者没有评审能力的人员参与,其结果可想而知。要求采购人代表出具授权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项目评审后采购人否认采购人代表意见,甚至不签订采购合同的现象。
该集中采购机构还对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和条件作出规定。比如,派出的代表必须是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即采购单位的人员;必须出具采购单位书面授权函和本人身份证件;熟悉参评的采购项目;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参评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若非采购单位人员,必须出具采购单位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项目评审后填写采购结果确认表等。若采购人需要派出本单位纪检、检查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必出具采购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并且人数不得超过2人。
在规范评审环节工作、正确发挥采购人代表作用的问题上,各地各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也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对评审项目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和诱导专家评审等。一些地方甚至走得更远,开始试行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后评价制度,将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表现第一时间反馈给采购人。
采购人应正确理解这些要求的初衷,认真对待,选择最恰当、最专业的人员来表达意见,这一方面有利于购买到物有所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可降低被质疑投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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