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复制采购需求不可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都是由采购人提出来的。而部分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于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并不仔细审查其是否详实、明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只是习惯性地将采购人代表报送的电子文件资料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很显然,如此操作难免会给采购活动留下隐患。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医疗器械的采购项中,就是因为这样的操作,在采购合同都签订完成的情况下,不得不又重新组织招标。
据介绍,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人非常想购买德国进口的一款产品,而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国货已经能够满足。因此,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时遭到了拒绝。因为没有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也拒绝了其采购进口产品委托。于是采购人代表便没再坚持非采购进口产品不可,而是通过技术参数将其想采购的德国进口产品技术参数写进自己的采购需求中。因为对医疗器械不太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拿到采购需求后也没有做任何分析便直接将其复制到招标文件中。
招标公告发布后,也没有供应商对这个"问题采购文件"提出任何异议,采购结果公布当天,采购人代表便委托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尽快通知中标供应商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没想到次日便有三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指向德国某品牌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就此与采购人代表沟通时,采购人代表却表示:"别理他们,有问题他们早干嘛去了,招标文件发出后的7天之内就应该提出来。现在合同都签了,晚了。"无奈,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决定拖着不回复。
没想到有一家供应商很聪明,担心项目履约后无回天之力,在提出质疑的次日便向财政部门又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虽然要求该供应商等到质疑答复后如果不满意再投诉,但还是开始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调查了解此事。
财政部门介入后,这个不能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了进口产品被推翻了,该项目被废标了。与此同时,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受到了责罚。财政部门还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其对工作的责任感,今后要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审核。
看来,对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加强审核,拿不准的应该请教专家,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或者通过发布"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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