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政府采购
作者:祝庆春 发布于:2013-07-24 10: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其工作程序也不断规范和完善,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常遇到采购人认为:招标了就是实行了政府采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医疗设备及工程建筑类的采购活动。为了澄清这一错误的认识,现将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关系进行简要说明。
招标的内涵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评审定标等环节的活动。有些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四)实施的程序不同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而"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综上所述,"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之一,"招标"不能代替"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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