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采购法为指导 完善军队采购制度
和平年代,军人是一面旗帜,是一种精神,其作用不可忽视。在祖国和人民面临危难的时刻,他们奋不顾身,在生与死的考验中谱写出青春无悔的赞歌。
近年来,在抗击"非典"疫情、藏区维稳、南方地区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汶川"5·12"抗震救灾、处置新疆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维护新疆地区稳定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军队发挥了稳定局势、处置险情、安定民心的重要作用,军队物资采购在保障部队行动和改善群众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军后勤保障能力稳步提高,物资采购水平不断提升。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非战争军事行动大多事发突然,准备时间非常仓促,事先周密筹划、做好应急预案,是完成后勤装备保障任务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在和平年代,全军物资采购部门也应该未雨绸缪,做好非战争军事行动后勤装备保障和物资准备工作。仅依靠应急采购和临时生产无法满足需要,必须提前准备到位。
2001年以来,军队采购建立了新的管理体制,由总后勤部归口负责,实行总部、大单位和部队后勤三级管理体制,并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汇总报批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形成了目录管理制度,集中采购范围逐步拓展,集中采购数量逐年上升,取得了显着的军事经济效益,杜绝了分散采购时期"千军万马跑市场"的现象。
当然,目前军队物资采购也存在一些问题:采购规章的系统性和配套性不够,贯彻执行依法采购的力度不够;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模式还没有完全形成,许多应该实施集中采购的物资没有集中,尤其是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工程项目和会议服务等,大多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基本处于自行采购状态,既影响规模效益的发挥,也制约军队物资采购的长远发展。
当前形势下,我们应从国情、军情出发,循序渐进地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队物资采购法规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国防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规为依托、以《政府采购法》为指导、以《军事采购法》为主体、以《军队采购条例》为支撑、以部门规章为具体规范的军队物资采购法规制度体系,确保我军能在完善的制度体系下科学地实施集中采购,从根本上克服条块分割、自成体系、自行采购的问题,有效发挥军队物资采购的政策功能,实现经济调控、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保护民族产业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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