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审核与电子化并举 管控协议供货价格
协议供货这一采购组织形式自诞生以来,赞扬和批评一直伴随其左右。赞扬者认为,协议供货确实解决了政府采购周期较长的问题,在提高采购效率方面有长足的进步,得到采购人的认可。而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上,认为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虚高,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到底能否坚持?本文着重从价格控制角度,结合笔者所在的河北省的情况,对协议供货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协议供货是政采有机内容
协议供货的概念。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以直接或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85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协议供货范围及实现形式。协议供货主要适用于技术标准相对统一,市场价格相对透明,采购较为频繁的办公设备、小汽车等产品的采购。以河北省本级为例,河北省本级协议供货自2003年开展以来,实施范围已包括办公设备、电器设备、摄录设备、汽车四大类约32种产品。河北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每季度组织一次。采购办对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产品型号、技术配置、最高限价及供应商等结果审核后,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布,作为本期协议供货执行标准。在协议有效期内(又称采购周期),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商品价格,并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协议供货的特点。一是采购对象技术规格相对统一且采购频率较高,如汽车、计算机、空调等。一般来讲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属于部门日常办公必备设备且具有通用性,这些设备使用率较高,采购频率也较高,如计算机的采购,几乎每天都会碰到。综合全国的情况,纳入如协议供货的产品一般集中在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类、摄影摄像器材及汽车等。
二是一般设置采购周期。协议供货采购周期设置一般考虑的是采购成本和市场价格及产品更新周期这几个因素,采购周期过低,如一个月(一般不能低于一个月,协议供货招标的方式为公开招标,按照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时间不得低于20日,加上制作标书和项目论证的时间,已经接近一个月了)优点是产品价格与市场衔接紧密,但频繁的采购加大管理成本,这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理念相悖;采购周期过长,产品更新和价格变动较大,就会出现采购人需要的产品采不到的情况,影响采购效率。一般采购周期设置在一个季度或半年,最长的为一年。
三是在周期内设置最高限价。协议供货招标的结果是招产品的最高限价和优惠幅度。最高限价和优惠幅度均由供应商提供,并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决定。供应商根据采购规模效应,提供相对于市场零售的优惠幅度,一般在10%左右。
四是关于协议供货商的选择问题,一般办公设备类的项目招生产厂家。这类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同类产品生产厂家较多,产品性能和价格相差较大,由生产厂家来投标(或委托代理商参加)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
协议供货价格控制体现在三环节
协议供货的价格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在招标环节,产品价格作为响应采购标书重要指标,由投标的供应商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招标确认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在采购周期内所有产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此价格连同入围的供应商上网公布。二是在采购人选择产品环节,采购人根据网上公布的结果选择产品型号及供应商,并就产品价格与入围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河北省要求电子类产品入围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选择价格最优者成交。三是在审核环节,采购人选择的产品及供应商后报采购办审核,采购办将对采购人购置项目的资金来源、产品配备标准(如河北省对计算机汽车等产品配备均有价格方面的配备标准)价格、供应商等内容进行审核,在价格审核时主要参考同期内其他部门购置同类产品的价格,一般不得高于此价格。
三因素制约协议供货价格
协议供货开展以来,协议供货产品采购周期明显缩短,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提高了采购效率,得到了采购人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个别产品供货价格比同期市场价格稍高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采购时,货比三家的询价机制落实执行不够;二是协议供货入围的供应商一般为经销商,而价格变动主要由生产厂家来决定;三是公开招标产生的价格在协议供货周期内,客观上存在价格的变动。
多举措完善协议供货价格机制
针对上述问题,做好协议供货价格管理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推行规模化采购,采购人采购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可以联合采购,通过规模效应控制价格。二是加大日常审核力度,突出价格审核,统一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检查。三是进一步规范制度,增强采购人协议供货中二次询价的制约机制,确保不同采购人同期购置相同型号产品价格均衡。四是加大协议供货周期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衔接,供应商如在供货周期内有大的价格变动可以通过一定机制变更产品价格。五是创新管理手段,积极探索网上反拍,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水平。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