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门槛拓范围 推进公共服务政采
作者:周芹 郑卫 发布于:2013-09-25 10: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共服务门类众多,就业培训是其中一种。图为某地就业培训班现场。
公共服务是新时期政府采购事业拓展的重要领域。今年7月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此举将大大促进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顺应形势,各地在积极探索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中已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六大问题制约公共服务政采发展
政府自身认识不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传统上由政府包揽的一元化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模式已经难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因此必须推行社会管理创新,重新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多样化的需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但是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仅仅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应急之策","拾遗补漏"之举,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导致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仍处于"星星之火"的缓慢发展状态。
传统服务采购范围狭窄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但在采购范围中,业内对于三大采购对象之一的服务的理解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所需的后勤服务,因而政府采购在公共服务购买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完善,范围更广泛、地位更重要的公共服务没有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一问题导致的结果是,大部分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仍在由政府部门自行与相关社会组织直接协商采购,真正通过规范公开的政府采购程序挑选承接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尚属少数。
不合理门槛影响成效
从一些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情况来看,承接公共服务的对象大多集中于政府主办的非盈利性组织、政府部门自办的社会组织和地方国企,而中小民营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难以获得政府订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市场上存在着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门槛,甚至存在"择劣选差"的现象,导致通过购买方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初衷难以达到。
公共服务领域待拓展
从国际惯例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教育、公共卫生、弱势群体福利、社区服务、就业促进、保障性住宅、城市规划、环境、政策咨询及各种社会问题解决等诸多方面。但目前,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方面做得较多的首先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向行业协会支付一部分经费;其次是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领域的购买服务尚不多见。同时,服务受益对象以城镇居民为主,而农民工、流动人员、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受益较少。
公共服务供应商力量薄弱
当前,各地普遍存在公共服务市场规模小,社会组织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力量还比较薄弱的现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到2015年,我国要培养200万社会工作人才,然而到2012年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总数不足30万,目标与现实差距巨大。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财税扶持措施,加之社会组织注册体制障碍的存在,造成社会组织发展异常缓慢,许多地方由于缺乏合适的、高质量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活动,造成政府购买选择非常有限,竞争难以充分开展,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难以保障。
公共服务采购目录不清晰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不明晰、买卖双方权责不清等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购买目录,各地民众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疑不绝于耳。加之某些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是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由于改革不彻底,仍然保留了半官方组织的色彩,更加剧了社会公众对购买公共服务的质疑。
一些地方的改革以货币化发放方式进行,通过发放"教育券"、"养老券"、"培训券"等形式向民众提供服务,这种做法也不为民众所普遍接受,在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各类券被折价转卖现象,违背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初衷。
全面着手 推进公共服务政采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要推进公共服务政采,应做好以下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在7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又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民众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成政府角色职责转换
坚持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着力改革政府投入方式,推行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推动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解公民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多元共治模式,保证社会组织的高度民间化,防止社会组织再成为变相的政府隶属机构。
尽快出台指导性意见和目录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指导意见,确立宏观层面上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范围、体制机制等。加快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把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大到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有法律依据。加快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标准、种类、性质和范围。
设立专项财政预算
推动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提出购买服务的项目预算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努力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随机性财政划拨转变为制度性的支出,将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在购买服务方面,除了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之外,还应探索多元化筹集资金机制,努力加大整个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
降低门槛扶持社会组织
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促进社会组织大发展。大力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坚持在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新的事业编制,以此来"倒逼"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向社会购买服务。建立扶持发展机制,积极制定财税扶持政策,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小额补助、能力建设、组织架构、战略规划等服务。
完善评估与监督体系
加快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形式,如放宽社会捐赠条件,给予提高社会组织等级等;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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