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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配套机制 推进批量集采

作者:零 度 发布于:2013-09-29 09: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批量集中采购是近期政府采购的"热词"。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这一规定扩大了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和品目,必将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有的行为和习惯产生巨大影响,形成新的政府采购局面。中央预算单位作为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当事人,应认真研究《办法》,加强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对此,《办法》已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第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限的关系。应当认真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保证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准确完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于当月十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汇总计划,并明确当期采购工作的部门联系人。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或各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查询中标信息,严格按照计划填报数量和当期中标结果,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验收时,应当根据中标公告中的技术服务标准,认真核对送货时间、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内容并填写验收书。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当通过验收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办法》第十条还规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协议供货方式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配合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协调计划执行、合同签订、产品验收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对未按规定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改革的必然趋势,在需求管理、价格控制、规范采购行为等方面优势明显。根据上述四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围绕相关要求理清政府采购工作思路,尽快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处室及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抓住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采购计划的源头管理,逐步落实和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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