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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靠投标监理大纲和队伍实力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3-10-16 11: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做好工程监理服务项目·投标

  监理大纲应强调重点突出个性

  吃透招标文件 做好现场考察

  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因此投标人必须全面吃透招标文件。现场考察也是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市政工程监理现场考察的内容包括施工路段或范围的地形、地质、气候、水文及人文情况,主要材料的产地、产量、质量、价格、运距,电网、劳动力资源情况等。

  监理投标活动中,有些单位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在编制监理投标文件时,凡是能考虑到的统统写进文件中,造成投标文件内容繁多但没有个性。监理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是监理大纲、监理方案、监理团队等。投标人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出具有个性的投标文件,突出独具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编好投标文件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在投标阶段编制的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和方案性文件。监理大纲反映了投标人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综合水平,是技术评审的重要依据,是投标单位说明自己将如何进行监理并借此赢得中标的关键性文件。因此投标人必须极其重视监理大纲的编制。

  由于大纲发挥的是指导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应将监理大纲的内容重点放在"为什么做",同时兼顾"如何做,做什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项目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拟采用的组织管理方案(质量、安全、环境、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的内容、措施、程序等)、监理人员、针对本项目特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措施的合理化建议等等。监理大纲应避免事无巨细地罗列,更不能有张冠李戴的内容。一定要结合具体项目,强调重点、突出特点。

  重视监理团队的配备

  由于选择监理服务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团队能力的选择",对监理公司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对项目总监及其团队的选择。因此,投标人提供的拟派总监及监理机构人员的组成就成为监理评审的重点之一。

  一般招标文件对监理团队的人数、总监资格、总监每周在现场的天数、总监在同一时期内承担的项目数量、总监代表资格、安全员等都有具体要求。因此,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注意对监理团队的配备,应选派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现场监理人员。

  列出监理仪器设备清单

  应根据工程的具体项目,提出相应的检测、监测方法。以市政工程为例,主要涉及涂装材料、结构质量、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手段与方法等都应有所说明,应重点强调该项目需要进行哪些检测、监测,哪些需要委托有关试验室、检测中心,并递交委托意向书和检测单位的资格证书等。在投标文件中还需列出拟在项目中使用的主要检测、监测仪器设备的清单。

  总监和团队能力是中标关键

  监理服务采购虽然属于工程采购的类别,实际上是在提供一种服务。评价监理服务的标准,必须看服务质量的高低,而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前提就是监理团队人员能力。在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对监理公司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项目总监及其团队能力的选择。团队人员素质和能力是监理团队最宝贵的资产,而总监是关键的角色。总监的资历、品格、能力及领导魅力,决定着监理团队的水平。

  总监是监理团队的核心

  我国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是监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自从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就成为项目监理团队的核心和支柱。工程质量的优劣,监理成效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水平。在项目监理团队中,总监理工程师扮演着承上启下,统揽全局的重要角色。只有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监理工程师,才能带领监理机构团队,共同去完成监理任务。

  合理配置团队人员

  一个项目工程监理团队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监理团队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安全员等,他们是监理项目实施的操作者。如前所述,既然选择监理服务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团队能力的选择"。因此,选派有能力的总监和监理团队至关重要,而投标人提供的拟派的总监及监理团队也相应成为监理评审的重点。

  一般招标文件对监理团队的人数、总监资格、总监每周在现场的天数、总监在同一时期内承担的项目数量、总监代表资格、安全员等都有具体要求。

  因此,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注意对总监和监理团队的配备,应选派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现场监理人员。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中必须重点对监理团队、各阶段监理人员安排计划、监理团队人员情况(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和简历做出说明,并附上资格证书等资料。

  相关链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摘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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