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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政采限额标准》:分散采购也可秉承批量集中原则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3-11-11 09: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岁末年初,集中采购目录有效期为一年的地方纷纷着手推出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从目前已经印发的新一期目录看,广西等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标准)有所提高。笔者认为,分散采购标准(金额)的适当提高有其客观必然性。

  首先,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政府采购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价格(价款)等也随着物价的上涨而相应地提高。原来的分散采购标准如果不提高,实质上就是变相的降低,原来合理的标准就会变得不太合理。笔者分析,分散采购标准的调整是适应物价上涨的客观现实而作出的合理之举。

  其次,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迅速,采购范围不断拓展,采购项目日益增多,维持原来的分散采购标准会导致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相应增加,并由此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量。

  在人员编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分散采购标准,把原来属于集中采购的少部分项目交给采购人自行采购,可以缓解这一问题,以便分出精力管好、做好一些大项目或重要的民生项目。

  最后,在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增加并且采购人员和监管人员不增加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采购效率降低,而采购效率低下恰恰是政府采购被诟病的一个方面。在采购方式、管理方式等不改变时,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需要适当提高分散采购标准。

  笔者认为,创新政府采购形式可以解决分散采购的一些问题。虽然客观原因导致分散采购标准需要提高,但分散采购项目不断增加后,可以通过创新政府采购形式完成采购工作。目前,分散采购一般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从整体上看,采购项目分散,效率低、监管难,问题较为突出。

  笔者建议,这些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在分散采购中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组织形式。批量集中采购主要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货物,但这种采购形式也可以推广到分散采购中。不同采购人的分散采购项目仍然有相通性,把不同采购人相通的采购项目再进行集中采购,既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也可以减少监管部门的工作量。

  二是系统定点采购或者单位定点采购值得尝试。属于分散采购、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可以在一个系统或者采购人单位内,通过定点采购形式确定一定时间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供应商,当采购人需要采购时,按照规定从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对于采购人或操作机构来说,这样就不需要每个项目都启动一次采购程序,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也可以提高采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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