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电子化 适时取消标书费
作者:王 勇 发布于:2013-11-20 09: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这些法律、规章条文明确界定了标书费的取费范围、标准和原则。
目前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已经开始取消标书费,以减轻投标人的负担,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竞争。但在一些基层政府采购活动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高额收取标书费的现象仍比比皆是,少则三五百元,多则几千元,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负担。
一般而言,标书成本不过百元,基层收取较高的费用,原因大致有三点: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清楚相关规定,仍将起草标书的人工费用加进成本;二是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以项目招标采购额作为标书费的取费依据,"利"字当头;三是物价及招标采购监管部门重视不够或无暇顾及,监督没有及时到位。
收取较高的标书费,表面上看好像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实则不然。投标人之所以不会就此与招标人纠缠,既有维护好彼此之间关系、给其留下良好印象的考虑,更是为了能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听之任之。对于把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的投标人来说,当然不会心甘情愿地白白付出,必然会通过抬高投标报价来转嫁负担,相应地使项目中标价格也水涨船高,最终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把虚高的标书费降下来并非难事。一是要统一标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要统筹考虑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标书内容的多寡、印制的规格及份数、邮寄距离的远近等情况,制定合情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要把必要的成本考虑进去,又要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二是要加快改革,加强电子化采购和招投标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电子化招标采购改革,为逐步降低标书成本乃至最终取消标书费创造条件。三是要强化监督,在现阶段要始终注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标书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高额收取标书费的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儆效尤,切不可放任自流、放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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