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应缩短时限
作者:曹建军 发布于:2013-11-25 13: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采购实践中被大量运用,但《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之规定,使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速度较慢,一些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时间要求又相对较紧的项目,会让招标采购单位陷入两难。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这个"时限"在特殊情况下被缩短了。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有从业人员进行积极的研究之后认为,招标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项目操作相对简单,"等标期"可以进一步缩短,本报今予刊发,欢迎广大读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招标方式采购的话题来稿。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均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时限要求显现出的周期较长的弊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特殊情形的,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情形进行了明确。
两种招标方式程序相似
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方式,都离不开对投标人相关资格进行审核,只有合格投标人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讲,表面上看似要求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限,实质上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时限要求。
作为招标采购的两种方式,两者虽在适用条件和投标人的选择上存有差异,但从投标环节的标书制作、评标方法的适用、开标、评标、定标,特别是招标文件的制作、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程序等主要事项,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延长开标时间、终止招标、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审专家的抽取、相关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废标情形等,则完全一致。
资格预审实际缩短了响应时限
从理论上来讲,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限越长,就越有利于形成竞争。但合理确定时限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律规定不少于二十天的时限,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内获取招标信息,有机会投身到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来,最终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但时限既不能过长,更不能过短。
在实行公开招标的时限要求上,《办法》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的内容只笼统地提出要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而无过细的具体要求。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是有待完善的。
从采购实践情况来看,在公开招标采购时限方面,各地作法不一,有长有短,但不少招标采购单位采取与邀请招标时限相类似的处理办法。
在招标公告中,投标人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一般设定为七个工作日,对通过资审的合格投标人发招标文件。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往往是在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结束后,集中统一时间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时限上(即开标时间),往往是顺延十三天,从招标公告发出到开标总天数刚好达到二十天。不难看出,因确定投标人的时间只有七天,即便截止时间再长,也不可能存在潜在的投标人。
政采条例征求意见稿时限有调整
为弥补制度设计上的缺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 (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货物和服务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建议条例增加一项特殊情形
建议将实行公开招标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列入可适当缩短开标时限的情形。
依照《办法》规定,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有三种,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及通用服务项目;由于项目简单、周期短,仅以投标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它是三种评标方法中最简单易行,招标采购单位最易于把握的方法,也是评审效率最高、供应商最不会提出质疑的方法。而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适用于项目复杂、不以价格为唯一评分因素,而是体现在评分因素多元化(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审。因此,在开标时限上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评标方法的不同区别对待。
从采购实践来看,对于采用最低评标法的项目,由于电子标书的发送,交通便利,大大缩短了开标周期。合格投标人经资格预审最晚7日可拿到招标文件。在开标时间的选择上,保证留给投标人足够的制作标书和参与投标活动所需的合理时间。由于投标文件制作简单,加之无潜在的投标人存在,特别是有些项目所有投标人均属本地的,根本用不了20天,但碍于法律规定,虽然投标文件早已制作好,但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只好坐等,遇有特殊要求和紧急采购(竞争性谈判情况除外),招标采购单位只能缩短时间提前开标,客观上造成合理而不合法情况。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修改相关的规定,缩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项目的采购周期。针对最低评标价法的特点,应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各投标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文件收受人,并将响应承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只要投标人准备充分无异议,可以按确定的时间开标,不受20天的限制。
建议对《办法》第十六条进行这样的修正,"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投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但对于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于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合理提前开标日期,经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经确认无异议的,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但最短不得少于10日。同时,也建议将此内容作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的一项特殊情形予以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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