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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龙: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政采需求约束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4-02-24 10: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近年来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不断提高,公众、媒体和投标人参与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一方面因采购需求的不合理、不科学而被曝光的奢华采购、天价采购现象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因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排他性而导致的质疑、投诉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些现象,业界人士秦志龙认为采购需求的确定是政府采购的首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的基础,对采购需求进行约束和管理十分必要。本期刊发其在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上的获奖论文,与读者分享。

  三种现象导致需求不合理

  如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而且没有倾向性、排他性的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的重点之一。由于《政府采购法》等相关配套的法律及规章均没有对采购需求进行标准设置,也没有对采购需求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致使产生许多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现象,当然,这也会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和发展。

  一是由于缺乏配置标准,使得某些采购人可以申请到超出实际需求的预算,为了保证预算的执行率,就出现了奢华采购、天价采购的现象。

  二是由于采购人对某些品牌的偏好,在提供采购需求时有意将偏向该品牌的参数、指标写入采购需求,甚至直接提供所谓的参考品牌,导致政府采购的不公平、不公正。

  三是采购人在采购前已有"意中人",甚至项目已在进行过程中,还蒙骗采购机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所以他们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就为"意中人"量身定制各种条件,曾有采购人对一个预算仅200万元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提出了16个入门条件,要求必须全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管理运行机制亟待健全

  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缺乏配套的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存在着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提出,采购机构只是机械执行,而出了问题却由采购机构承担的情况。实际上,采购机构只是政府采购各种矛盾的表现点和爆发点,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采购机构,大部分情况是采购机构替人受过。也正因为如此,致使采购人根本不把采购机构当回事,反而把其当作是他们"娶到意中人"的绊脚石。

  如果评标结果不能如愿,则会产生一系列难以想象的事情。若干年前,笔者遇到过的"极品"采购人是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折腾了半年才确认评标结果,合同签订后又折腾了一年多,最终以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更换设备才得以通过验收。

  无论是奢华采购、天价采购还是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排他性,均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和采购效果。

  虽然《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歧视性要求有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等等。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处罚规定,致使这些规定难以落实到位。

  六举措加强采购需求约束和管理

  建议采取六项措施来加强对采购需求的约束和管理。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公开预算金额。从该不该买、按什么标准买开始,从源头上抑制奢华采购、天价采购现象的发生;预算公开是加强预算管理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避免有些单位预算不够用,而有些单位预算用不完的情况。

  二是制定标准,合理配置。尽快填补法律制度在需求约束和管理环节上的空白,避免在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产生差异很大的配置标准,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三是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或其他配套法规时,赋予采购机构必要的权力,对不公正、不合理的采购要求予以拒绝执行。目前由于采购机构只是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采购,缺乏对采购人的约束机制,即使发现问题,如采购人坚持不改,采购机构只能无可奈何。

  四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加强监督和验收。目前由于政府采购重过程、轻结果,重程序、轻履约监督,无人对采购结果是否符合实际需求、采购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承担责任,而加强合同履约和验收,可以追溯采购需求是否科学、合理。

  五是发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作用。政府采购涉及面广、采购品种多,采购机构很难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而发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作用是解决采购需求合理性的有效手段之一。

  六是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促使其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等专业能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由于采购人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有时只能照搬某品牌参数,导致倾向性、排他性,此时就应发挥专业采购机构职业化、专业化特点,帮助采购人提出一个公平、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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