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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人行:如何理解落实“四个转变”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4-02-24 10: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理解并落实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的"四个转变"改革思路?专家表示--

  四个转变指明方向 落实关键在制度设计

  本期嘉宾:

  孔  刚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徐  进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冯俏彬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斌伟

  政府采购改革初期的出发点之一是反腐倡廉,法律、规章制度设计主要着眼点在于"程序正义"。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单纯地追求"程序正义"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政府采购从本质上说是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过程公正廉洁,并发挥政策功能。

  财政部提出要推动政府采购实现"四个转变",既表明对当前形势的清楚认识与积极应变,又显示出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准确把握和改革决心,非常必要、及时。

  四个转变顺应形势要求

  财政部提出"四个转变", 既表明对当前形势的清醒认识,又显示出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准确把握

  主持人: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昆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在制度目标上,要从注重节支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二是在市场规范上,要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三是在操作执行上,要从注重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四是在监管方式上,要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请三位嘉宾对此谈一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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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孔刚

  孔刚:财政部召开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吹响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号角。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一员,我对刘昆副部长提到的"四个转变"印象深刻。这是在总结十余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有关部门和机构新时期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

  "四个转变"中,最重要的是制度目标的转变。要做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必须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政府采购改革初期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是反腐倡廉,法律制度设计主要着眼点在于"程序正义"。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单纯地追求"程序正义"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政府采购从本质上说是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时,保证采购过程公正廉洁,并发挥政策功能。从这个角度看,提出"物有所值"等观点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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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徐进

  徐进:明确"四个转变"改革思路,为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指明了方向。我认为,要真正实现"四个转变",就应该在政府采购理念、采购办法及机制等制度设计上进行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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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冯俏彬

  冯俏彬: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现行理念、模式、程序、方法、管理等已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一是我国加入GPA在即,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在一些方面并不完全符合GPA的基本精神,一场大的变动近在眼前;二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倡导政府购买服务。

  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财政部提出要推动政府采购实现"四个转变",既表明对当前形势的清楚认识与积极应变,又显示出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的准确把握和改革决心,大方向值得肯定。

  物有所值与提高政采资金使用效益目标一致

  标的物如果不是"物有所值",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再好、节支率再高也毫无意义

  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了五大立法宗旨,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请问三位嘉宾,"从注重节支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矛盾?"物有所值"的标准是什么?监管部门、操作机构、采购人该如何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孔刚:"物有所值"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精神体现。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各方对价格的关注仅限于投标价、中标价,较为侧重低价中标,这其实是不全面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一般仅包含采购费用、安装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用,各类后续费用无法涵盖。在这样的评价体系内,评标时看起来便宜的选择,全生命周期费用并不一定便宜;单台设备便宜,但将其纳入一个系统来考虑,未必对降低整个系统的费用有利。由此可见,单纯以采购环节的节支率来评估政府采购效果是片面的。

  我认为,监管部门应出台一套资产管理制度,从通用类项目入手,以全生命周期费用评估为主要原则,对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进行引导;采购人要按照制度建立起有效的资产管理体系,对采购的设备、服务等标的自采购至使用寿命到期的各类费用予以登记管理,并据此编报后续相关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预算。

  集中采购机构则要发挥专业特长,了解市场最新技术发展趋势,协助监管部门、采购人做好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文件范本,协助完成履约、验收以及实施效果考评等工作。通过这样的体系既可以逐步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也有助于财政部门建立新的监管模式,进而实现"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

  徐进:从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看,"物有所值"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不矛盾,两者要达到的目标完全一致。标的物如果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即"物有所值",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再好、节支率再高也毫无意义。

  要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并且使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就要从观念、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实事求是地确定需求标准,逐步改变采购需求多由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状况,并按照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发挥项目预算作为采购标准的作用,把采购结果数据运用好,上年实际采购额作为下年安排同一类项目预算的依据之一,改变目前预算与采购结果"两张皮"的状况。

  冯俏彬:节约财政资金、推进反腐防腐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当初将"节支防腐"作为制度设计目标与其时财政管理的形势、突出问题是相适应的。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本身的功能就在于实现"物有所值"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两者只是表述不同,内在含义是一致的。

  至于"物有所值"的评价标准,则需要视不同的采购对象来确定,主要从竞争度方面分辨。例如市场上竞争充分、经销商家众多的商品,"物有所值"的标准就容易界定。

  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关键在三点,一是要有完备的采购产品价格信息,采购部门既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市场价格信息平台,也可以通过与当地的价格协会、行业协会合作,建立相关的价格信息平台。二是加强监管,如实施采购价格抽查制度,监管部门可不定期地分类抽查,对价格畸高的采购活动一查到底,严格追究责任;还可建立投诉制度,鼓励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与举报。三是强化问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问责和司法追究双重处罚。

  完善市场规则促竞争 力保公平公正

  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不是要弱化公平竞争,相反是为了强化竞争,进一步推动公平与公正

  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问如何理解公平竞争与完善市场规则的关系?"从注重公平竞争向完善市场规则转变"是否意味着弱化公平竞争?

  孔刚:这个变化并不意味着不注重公平竞争。公平竞争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已深入人心,现在要做的是追求更高层次的目标--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实现这个目标既需要制度创新,也需要监管部门、操作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共同努力。

  徐进:实际上,政府采购有竞争就行,没有必要将竞争绝对化和扩大化,对参与竞争供应商的数量作出机械规定。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我认为当前需要改变的是评审办法和程序,将专家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专家对需求及供应商投标方案进行评审,推荐拥有最佳投标方案的供应商。第二阶段,组织专家对推荐供应商价格及商务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专家评审定标制度安排有利有弊,最大问题是临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主体责任不清晰。评审专家的作用限于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论证比较合理,商务谈判则由"采购官"负责,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责任明确,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冯俏彬: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灵魂与基本准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完善市场规则不是要弱化公平竞争,相反是为了强化竞争,同时进一步推动公平与公正。

  我国出台的很多政府采购制度都着眼于程序规范,在执行、绩效评价、合同管理等方面比较弱,与完全的公开、公平、公正相距较远。我们不时会听到国内供应商关于公平、公正的抱怨,来自国外供应商的压力更大,应通过完善市场规则解决好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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