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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宙: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政采标准化建设

作者:于 宙 发布于:2014-03-10 15: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财政部多次提出要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并为此印发正式版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制定、修改或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以及招投标、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公告内容,制定完善各类政府采购标准合同文本。可见,从政府采购实体到政府采购程序,财政部都对政府采购标准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何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本期刊发业界人士观点,与读者分享。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于宙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于宙 

  四大原因催生标准化建设

  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从2011年提出,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取得初步成效。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和认识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首先,标准化是由法制化向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逐步搭建起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使政府采购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从国外政府采购发展历程来看,大都经历了这个初始阶段,并开始向规范化转变,即"有法必依"。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要求,就是要有详尽的执行标准和标准说明,不断制定和执行标准的过程就是标准化的过程。有学者统计,全国各级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已超过9万项,这些制度办法整合与统一的过程,就是标准化的形成过程。

  其次,标准化是实现采购效益的必然途径。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开始进入对采购人的需求管理阶段。采购需求标准化是批量集中采购的前提和关键之一。采购需求标准应包括办公面积建设标准、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公务用车配备及采购标准等。采购需求标准化,有助于实现相同的设计服务,进而采用相同的设备和材料,通过需求的规模化带动生产规模化,从而降低社会的生产成本。同时,利用国家的强大购买力实现采购需求,完成战略发展意图。

  再次,标准化是国际化政府采购的必然选择。我国已经加入WTO,并开始加入GPA的谈判应对工作。面对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信息化建设相对成熟、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的各GPA参加方,我国急需加速完善政府采购法律规章体系,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完善政府采购"规则",在有效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同时,完成与GPA的对接。另外,我国也只有通过在法律规章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建设上完善并保持自身特色,与国际接轨后,才有可能让更多的"中国创造"更好地走向世界。

  另外,标准化是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必要保证。WTO制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在赋予国际标准基础性地位的基础上,允许"任何国家都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以保护国家安全、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保障人类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为目的,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不构成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即"国际标准的普遍约束力和国家标准间差异性同时存在"。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政策和法律技术是相分离的,那么我们在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时,就应该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标准,使两者互为补充,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同时保护本国利益。

  标准化建设涵盖四方面内容

  随着《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等文件的出台,全国各地正在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工作。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逐步实施。

  一是采购实体和采购程序。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标准化应包括采购实体标准化和采购程序标准化两部分。采购实体标准化包括采购需求标准化、采购文件标准化、采购合同标准化等。采购程序标准化包括采购流程标准化、采购行为标准化、内部管理控制标准化等。通过实体与程序的区分,完成政府采购标准化的内容划分,划分过程就是对内容理解过程的一部分。

  二是编制政府采购基本术语。术语是用来刻画、描写相关领域知识的最基础信息承载单元,是相关领域知识的"骨架"。如果一个知识领域没有形成一系列固定的术语,或者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不清晰,将对该领域知识的发展和运用产生不良影响。政府采购标准化需依据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和描述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术语,给出统一的、简单的定义,明确描述出各基本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规定各术语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规范政府采购基本信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作为政府采购基本信息之一,与政府采购基本术语同样重要,不仅规定了基本信息,还需要有相关执行程序与之相适应。例如采购信息公告标准化,就需要在规范信息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告的基本格式,从而快速和准确识别信息。同时,《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也对很多内容及其内在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基本流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流程的描述是相对原则性和概念性的,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需要相关部门研究其讨论稿,根据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补充和完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空白领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标准,先试先行,总结经验教训。

  两主线三方向实施标准化建设

  2011年,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标准化建设提上日程,通过"两线三向"来保障制度建设和流程。

  第一条主线是采购中心现有制度体系,第二条主线是不记名征求意见、业务学习讨论等相关内容。这两条主线不仅保证了从主干到分支、从执行到监督的立体的制度内容来源,还保证了制度内容范围的科学性,以及制度建设调研的广泛性。

  第一个方向是自下而上的讨论。采购中心通过部门内部和各部门之间大小范围的多次讨论,将执行现有制度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发掘,广泛讨论。第二个方向是自上而下的沟通。从采购中心主任到各部部长,从自身的层面、各自业务角度出发,完善各自业务流程的衔接,为流程的可行性提供保障。第三个方向是横向调整。采购中心通过对兄弟单位的考察,从不同侧面利用外部信息对自身制度体系进行调整。通过以上三个方向的有效结合,保证了流程的科学、高效运行。

  学习规则是第一步

  采购中心经常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例如《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集中学习的主讲人则由各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担任。每名主讲人事前都要精心准备,查阅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利用幻灯片等多媒体手段全方位地展示授课内容。通过集中业务学习,促使大家对于法律规章"烂熟于心",做到"知己"的第一步--学习"规则"。

  一是多角度划分内容。采购中心将学习内容按照"一个基准点"和"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个基准点"是指通过对法律规章的学习,做到依法采购,"两个角度"是指从采购人和供应商两个角度出发进行学习。采用将供应商"请进来"的办法,分析市场、了解技术;采用"走出去"的办法,深入市场,从买家角度对市场进行审视。

  二是多形式完善内容。采购中心通过横向交流和纵向分析两条途径展开业务学习。横向交流是通过开展录像教学活动促进信息共享,达到共同学习的目的。纵向分析是通过开展岗位交流活动和借助媒体进行学习,检视工作流程,从而达到促进业务工作开展的目的。

  三是多方法建立体系。采购中心既注重开展多角度、多形式的学习活动,又特别要求建立业务学习以及业务学习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通过强化项目调配机制,达到通过完善机制,以业务学习促业务发展,以业务开展鞭策业务学习的目的。

  编写标准化手册

  采购中心标准化建设小组编写标准化手册的第一项工作是定义采购术语。将政府采购经常用的词语进行明确、确定和规范。规范术语唯一的含义,并且明确词语涉及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等,做到概念达意。通过对术语的规范,规定术语意义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动作和动作标准以及执行岗位和相关责任。

  在规范采购术语的基础上,定义基本模块流程,并由此拼接组成工作流程,实现工作流程的模块化。在采购文件标准化的基础上,采购中心将推进采购需求体系标准化,并建立打分办法库和供应商资质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因素或要求格式或提供空白表格,而对其他没有特殊要求的内容,实行"限而不定",从而实现标准的灵活适用。

  质疑答复标准化促能力提高

  质疑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是对供应商权利的有效保障,也是对政府采购流程执行的有效监督。采购中心在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过程中,非常重视供应商质疑的受理答复工作,在有效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同时,提升采购中心制度体系自我更新的能力。

  采购中心通过拟定供应商质疑答复办法来实现制度完善,按照"公平、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对质疑的提出、质疑的受理、质疑的调查、质疑的答复等环节都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办法拟定过程中,采购中心标准化建设小组成员分成不同的组别,分别站在各采购当事人的角度审视问题,从供应商及采购人利益角度出发,来看待处理流程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了更好地为相关采购当事人服务,同时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采购中心通过深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术语、规范流程,使采购中心的制度体系成熟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执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建设长春市政府集中采购规范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不是一项阶段性工作,因为政府采购工作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所以,作为采购执行机构,我们在实践中要根据发展和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实施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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