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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集采年会获奖论文:规范文件编制 保障公平有序

作者:史呈越 白岚 发布于:2014-03-24 11: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选登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人为了让意向产品或供应商中标,有时会设置不合理的商务条款或技术需求来排斥其他产品或供应商。这种不公平行为不仅有悖于《政府采购法》,而且会极大地挫伤广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之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呢?本期刊发业界人士观点,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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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量身打造设门槛

  笔者根据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多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认为采购人只要对采购项目有"想法",在向政府采购机构提报采购需求时,往往对供应商的资格提出过多、过高的要求,限制广大供应商参与投标,让意向供应商中标。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置准入门槛。给注册资金设定一个限额标准作为供应商准入门槛是最常见的不公平商务条款之一,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曾多次遇到这种情况。例如,预算资金仅几十万元的通用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却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规模须达到上千万元甚至几千万元,其意图就是为某一个供应商"量身打造"设定准入门槛。

  由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对采购项目预算规模与供应商注册资金规模匹配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尽力与采购人沟通协调,但效果不甚明显。

  例如,某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预算资金七十多万元,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须达到5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和协调,最终降为300万元。

  二是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某种资质证书。采购人不顾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常常把意向供应商取得的一些资质证书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例如,某部门采购几台计算机、打印机等常用桌面办公设备,也动辄要求供应商需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其结果是非常普通的一个采购项目运作起来却是困难重重,只因"门槛"设置过高,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少,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是排斥外埠供应商。采购人经常以"本地供应商响应时间较短,速度更快捷,售后服务更方便"为借口,规定只准许本地供应商参与,或者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中为本地供应商给予加分,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条款。《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除上述常见的三种情形外,采购人针对供应商资格设定的不合理条款还有很多,例如:只准许生产厂商参与竞争,要求供应商提供原生产厂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函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需具有同类项目中标经验、需具有在本行业或本部门的中标案例等。

  设定非必需标准涉嫌变相指定品牌

  在提采购需求时,一些采购人也会想方设法排斥许多潜在投标产品,其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是直接指定品牌。这是采购人普遍采用的对所购产品设限的手段,其目的是排斥其他产品或供应商,让意向产品或供应商中标。但是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对所购产品形成价格保护,让某些报价高的供应商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的宗旨。

  二是变相指定品牌。所谓变相指定品牌,就是采购人虽然在表面上没有直接指定品牌,但是在采购产品的技术需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某个品牌的功能描述或特有指标和技术来排斥其他产品,达到变相让意向产品中标的目的。

  三是要求产品具备非必需的各种资质。有些采购人为了采购到意向产品或者是 "最好"的产品,往往要求所购产品具备一些非必需的证书、检测及认证等来排斥大多数产品。

  《政府采购法》阐述了政府采购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所购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能够满足基本的使用需求即可,不必要求"锦上添花",甚至强求"最好"。

  应明确编制要求 制定评分细则

  为了充分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为供应商搭建公平的竞争平台,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从基础工作做起,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程序,以严谨的工作流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形象。对于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采购中心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采购中心制定了《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等多个内部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明确了采购文件的具体编制要求以及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二是为了保证日常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采购中心按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分别编制了《招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标准模版,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标准,强化工作执行力和约束力。

  三是在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购中心制定了《工程项目评分细则》、《家具项目评分细则》、《电梯项目评分细则》、《印刷项目评分细则》、《软件项目评分细则》等十余项评分细则,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四是为了让采购人了解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采购中心印发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指南》,提示采购人编制的采购文件应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公布采购预算 力推阳光操作

  采购中心对所有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均公布采购信息。除了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告内容之外,采购中心还公布了采购预算。这是由于采购计划在审批、执行过程中,使部分人员不可避免地知悉采购预算,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中心分别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布采购预算。

  同时,对所有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文件一律在网上发布,供所有合格供应商免费下载,凡符合该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

  另外,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只要能公开的都要力求做到公开透明。

  四方面加大政采需求约束力

  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由于一部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度及规定等了解掌握得不多,在具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往往掺杂个人想法或以个人意愿左右采购项目结果。因此,各级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遵法。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努力为供应商创造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是建议监管关口前移。采购人在申报采购需求时,只要掺杂个人意愿,采购项目在执行中就不会顺利,导致采购需求有失公允,影响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容易形成症结所在的部位,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关口前移,从采购人提报采购需求等环节进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有序进行。

  三是规范采购人行为。针对采购人以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置准入门槛这一问题,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的规模作出规定,供应商注册资金规模不宜突破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两倍。《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同时,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规模提出过高要求,显然有碍于《政府采购法》政策功能的实现,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相抵触。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针对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或所购产品需具有某种资质证书、产品需通过各种认证等倾向性条款,应加以明确的规定:采购人一旦提出此类要求,须提供有效法律依据如法律规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等,否则不予采纳。

  四是制定各类标准化采购需求,加大采购需求约束力。为了改变"项目不算少、额度却不高、天天忙采购、效果未必好"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制定政府采购各类采购项目标准化采购需求,制定原则可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先从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等常用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试行,尽快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设备按需配给"制度,即每年只进行几次批量集中采购,然后按用户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准配给。

  如此一来,不仅扭转了每个项目都不大、用户想法却不少的零敲碎打、被动采购的局面,还从"根"上解决了因采购人需求不合理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突破了政府采购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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