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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功奏:完善制度 给予各方主体平等权

作者:程功奏 发布于:2014-03-31 14: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对采购人的"革命"。《政府采购法》实施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与企业和私人一样,都是按需自由采购。当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采购制度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后,其性质才由"私采"变成"公采"。

  法律的实施使政府采购活动发生了三大变革:一是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主体,由双边交易变成多方参与;二是将采购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或者转移给了第三方主体,如采购代理机构,甚至是第四方、第五方如专家评委等;三是规定了采购活动的程序,由简单的按需购买变为按规范程序依法进行采购活动。

  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对采购人的"革命"并不彻底。例如,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可见,虽然表面上增加了第三方、第四方主体,采购人也将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了这些主体,但这些主体不过是"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参与者或服务者,真正的采购主体还是采购人和供应商,采购人的强势地位没有实质性改变。

  另外,政府采购最核心的权利仍然掌握在采购人手中。政府采购从需求冲动到编报预算,从方案制定到实施采购,从签订合同到资金结算,其他任何主体都只涉及这个长链条中的一段,采购人却如影随形,全程参与,并在每一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拥有一定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一是有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采购方案的确定权、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权和审查权,以及采购文件的最终审核确认权;二是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拥有直接参与评标的决策权;三是作为最终所有者和使用者,拥有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权以及项目资金支付权。

  由此可见,采购人既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又是采购合同的履行者;既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又是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既是采购需求的制定者,又是选择供应商的评判者。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集"编"、"导"、"演"众多角色于一身,占据强势地位。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从完善制度入手,给予各方主体平等权,促进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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