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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不宜化学整合

作者:陈仕伟 发布于:2014-03-31 15: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获奖论文选登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客观需要。将原有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物理整合",纳入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利于彻底打破条条框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高效有序。

  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招标采购项目和拍卖活动全部纳入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事项与组织、交易操作与服务、交易过程与监管的集中统一。但是,政府采购并不等同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宜"化学整合",应以《政府采购法》为根本,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独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管理平台上趋于统一,在业务办理上相对独立。

  统一项目受理 方便服务对象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业务应实行统一受理,不同交易项目的委托人在受理部门提交报件资料,受理部门对报件资料审核通过后,依托流程化管理信息平台流转到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办理,有效解决不同类型项目进场交易分别受理、资源浪费、办事效率低等问题。

  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可以与建设工程、土地矿产权、土地招拍挂等交易项目统一受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文件获取、采购资金划拨等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部门进行"一站式受理",减少采购人、供应商多头跑路环节。

  一是采购人代表携带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文本、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项目需求文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部门及时办理委托事项。

  二是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后,如果愿意参与采购活动,可以按照采购公告相关要求直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部门报名登记、购买采购文件,不用再到政府采购业务办理部门,能够有效避免与工作人员的私下接触。

  三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在履约阶段或履约结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直接到受理部门递交发票、验收报告等支付凭证,即可办理相关手续。供应商不需要到政府采购业务部门,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

  统一场馆使用 共享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开发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原来分散的公共资源整合集中,进一步对有限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数据库、电信网络和标准化处理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效整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网上综合管理,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产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交易项目全部在网络上运行,实现网上审批、电子招标和评标、数据管理等功能,所有交易项目线下资料备份、线上系统业务办理以及网上竞价交易同步运行。

  在公共资源交易现场,通过电子监控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场管理水平。

  同时,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中标候选人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及其应当充分公开的信息,除在相关法定媒体发布之外,统一同步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切实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统一使用开评标场地,充分共享互用硬件、软件资源,在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保持一致,与其他交易项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业务相对独立 便于规范操作

  政府采购的神圣使命是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接受统一现场管理和监督是切实可行的。但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有序的操作程序、科学合理的办理时限,决定了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保持业务的相对独立,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集中采购职责,负责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编制、要件审核等工作。这样做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监管。各地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同时,大多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负责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交易人员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等情况开展行政监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全面考核。而财政部门又不具备建设工程、土地管理等业务的监管职能,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全面监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有政府采购业务办理相对独立,才便于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的监管和考核,对供应商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二是有利于规范操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土地矿产权出让等操作程序、办理时限各不相同,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土地管理等基本法律法规,如果将其进行"化学整合",与其他业务混为一体势必造成执行主体的法律冲突、操作过程的顾此失彼。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几年来,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信息发布、标书编制、开评标组织、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等环节,都能依法规范操作,促进公平竞争,从而获得最佳的价值,进而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目标,降低技术和商业风险,提供无偿服务。随着专业化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全国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完全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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