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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价格 批量集采应为首选

作者:林日清 发布于:2014-04-21 17: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关于价格问题的争论屡见不鲜,政府采购的价格到底是高还是低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政府采购价格形成的原因,指出了政府采购制度、招标投标成本、竞争激烈程度都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价格,因此政府采购的价格高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提出了一些实现政府采购商品物美价廉的具体措施,可资借鉴。

  政采价格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

  从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在逐步加深。价格是政府采购最直观的因素,直接影响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作为采购单位,想要达到物美价廉的目标;而作为供应商,当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非强调绝对低价,而是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理念。

  实事求是地说,厦门市政府采购价格总体上达到了"物有所值"的要求,特别是大宗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有时听到有人反映价格高,但只是泛泛而谈,并没有实际例子;有的是指比采购人自己购买或询价的高了,并不了解商家是否满足政府采购对供应商的要求,是否同一型号,是否提供相同售后服务。实际工作中,如果具体到某一时间某一产品某一型号某一笔采购,我们对政府采购价格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其实是可以分析出具体原因的。

  制度因素影响价格形成

  供应商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的法定条件使得政府采购与一般采购有着很大的不同,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这意味着一部分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将不能进入竞争,客观上缩小了竞争范围,必然对价格形成机制产生影响。

  税收成本因素 政府采购必须要税务发票,个人购买商品一般不强调要商家提供正式发票。

  正版软件因素 如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必须要求提供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但作为个人购买,往往商家使用的是盗版软件,一套操作系统在价格上相差几百元。

  投标意外事故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某些产品质量稳定价格合理的供应商,因为在投标过程中犯了某个低级错误而直接出局,如迟交标书文件、保证金错转、少盖公司公章、少了法人代理签名,或把总公司资质错当成子公司资质等。因为政府采购程序的严肃性,也会造成本来可以以更低价格采购的东西不得影响以更高价格购进。

  采购评价规则 如竞争性谈判,按其规则是在商务和技术分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以最低价中标。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某种产品性价比好,但因报价略高于竞争者而出局。

  投标及售后成本计入报价

  投标成本费用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包括购买标书、研究需求、制作文件、参与投标,有些项目还要异地投标,投标如不成功,这些成本无法收回。实际上供应商在报价时也需要把这些投标成本计算在内。

  代理服务费用 政府采购如经过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要支付给代理机构一定比例的代理服务费,如100万元以下招标,货物、服务按1.5%收取,工程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随着金额增大代理服务费比例分段阶梯递减。如某网上竞价,中标供应商要支付0.8%的代理服务费。

  售后服务成本 如政府采购电脑售后服务要求送货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保修一年;个人购买则是到店取货,不上门安装,送店维修不上门,且维保期通常只有一至三个月,至多不超过一年。

  竞争激烈程度影响价格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价格的形成与采购方式竞争充分不充分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竞争充分,价格就能在控制限之下;竞争不充分,如单一来源方式,价格就可能产生虚高。

  评标方法 如在综合评分法中,包括价格、商务和技术三部分构成,价格分的比重是影响采购价格的重要因素,由于考虑了商务和技术因素,未必是最低价中标。

  标书设定 在标书制作过程中,由于采购单位对需求提出不熟悉,往往会请某家供应商帮助提出需求,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塞入对自己有利的歧视性、排他性、倾向性条款,排挤竞争对手,也会削弱竞争,对价格形成产生直接影响。

  采购人的倾向 采购人对某个品牌或型号有偏好,往往容易被供应商所利用,必然抬高价格。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放着价格便宜的大宗批量产品不选用,而追求不必要的个性化产品,自然提高了采购价格。

  对营销策略缺乏理性分析

  商家价格策略 每个主流卖场或主流电商,经营种类繁多,出于经营竞争,往往会阶段性地推出少量的超低价商品作为广告商品来吸引顾客。通常我们会知道哪家超市面包便宜一点,哪家超市牛肉便宜一点,这就是它们用以吸引客源的优势产品,但一家超市不可能样样都便宜,否则就无法实现赢利。

  广告噱头效应 如有次在店里看到条幅广告,某旅行车优惠售价8万元起,后了解到这是没有配置空调的价格,实际上厦门夏天时间长,不可能有人购置不配空调的车子,此广告纯属吸引眼球。

  协议价格误区 如对小汽车等货物实行协议供货方式,协议供货价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在最高限价内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成交价格,签订采购合同。有些采购人以为协议供货价就是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在实际操作中直接以协议供货价购买商品。

  特殊价格波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随时间或因其他因素变化而变动这是正常的。一是库存商品特价处理,商家会将库存商品或少数样品以促销特价商品名义进行降价。二是老款产品降价处理。特别是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在新产品推出时,把老款产品作降价处理。三是时段促销。有些商家为了促销在一定时间内也会拿出少量商品进行降价(如"11.11"),时间或数量过了就恢复原价。

  型号配置差别 同一种类商品但不同型号价格就可能不一样,配置高相对应价格往往会高一些,体现在汽车或电子产品上比较明显。计算机中,又分为商用机和家用机,商用机使用时间长,稳定性要求高,因此,检测标准更加严格,价格也相对较高,政府采购无疑采用的是商用机的标准。

  整体打包因素 在政府采购中,往往把多种商品打成一个包进行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后,整包的中标价是合理低价的前提下,也不排除包中个别货物价格较高,个别价格较低,但作为整体报价应是合理的。

  多举措并举实现物美价廉

  政府采购的最终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地评说某一项目某一商品的价格,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分析原因并不是根本的目的所在,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政府采购的物美价廉。

  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采购方式选择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合理使用分段式采购方式,控制使用竞争性谈判、询价,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使用。

  合理确定调整限额标准

  合理规定政府采购限额,限额以上坚持公开招标。基于投标成本和代理服务费用两个原因,集中采购规定一定的限额是合理的,限额并非越低越好。限额以上纳入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允许自行采购,随着物价变动和采购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应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提高。限额的确定要考虑政府采购集中量的优势与代理服务费用和供应商投标成本的关系,如达不到一定的量,量的优势不足以抵销政府采购所带来的代理服务费用与供应商投标成本,那么政府采购价格难以取得比市场平均价低的优势。

  科学设置采购需求

  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管理,合理设置需求促竞争。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聘请专家审核采购文件,修改标书中不合理的限定条款和倾向性要求,扩大供应商参与。

  电子采购降低招标成本

  开发推广电子招标系统,降低招投标成本,鼓励竞争。采用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无须印制标书,外地供应商可远程电子化投标,方便广大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节约差旅费、标书制作费等。

  加强协议商品价格监控

  严格管理定点协议商品,加强价格监控。如要求汽车定点供应商每六个月至少更新一次价格,如遇市场促销应相应调整政府采购价格。经常性对协议商品价格与市场售价格进行对比,发现供应商价格不诚信的给予及时处理。特别是电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更加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市场调查和价格监控。

  发挥批量集中价格优势

  坚持优化大宗采购制度,发挥批量集中价格优势。厦门市2009年开始实施大宗采购。近期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市也相继开始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与厦门市大宗采购类似,主要就是集中各单位采购批量,以批量优势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以此降低价格。

  目前正在销售的厦门市政府大宗货物采购的112种商品中,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40%的商品有15种,占比13.39%,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30%~40%的商品有12种,占比10.71%,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20%~30%的商品有22种,占比19.64%,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10%~20%的商品有48种,占比42.86%,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10%的商品有15种,占比13.39%。

  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如采购单位不采用大宗采购商品型号,采用网上竞价方式,无法形成批量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价格比大宗型号贵得多。因此,应坚持大宗采购制度,同时改进大宗采购的服务,原则上只要大宗商品型号能够满足需求的,就应当选用大宗商品型号。

  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

  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通过讲座、培训、媒体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让采购单位了解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供应商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形成良性竞争,形成社会各方面充分理解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监管部门应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新要求,不断优化创新采购实现形式,如推广运用"分段式"评标法进行采购(第一阶段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范围,第二阶段再进行竞价),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价格、效率和服务三者综合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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