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采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
作者:赵国文 发布于:2014-05-05 16: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基于此原则,《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做出了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了多条权利救济渠道,投标供应商如能善加利用,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将有很大益处。为此,笔者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实际情况,就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进行介绍。
质疑
质疑是投标供应商权利救济的第一道程序。
投标供应商进行质疑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加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①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
②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③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④提起质疑的日期;
⑤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采购中心对质疑的答复程序:
1. 采购中心收到投标供应商质疑函后,将对质疑函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中心将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
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中心不予答复。
2. 对于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中心将在正式接收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
1.投诉人进行投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投诉的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投诉时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管理处对投诉的处理流程:
1. 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到投诉书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投诉;
②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③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2.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 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管理处将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管理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流程可参考《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权利救济须真实诚信
投标供应商应合理并慎重使用权利救济,在进行权利救济时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投标供应商在进行质疑和投诉时应当注意提供的相关证据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否则将按以下原则处理: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目前江苏省正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系统。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将按失信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将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于有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将在"供应商诚信记录"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曝光台"进行曝光,并在其参加该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时予以适当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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