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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发布公告当禁止

作者:王 勇 发布于:2014-06-16 15: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公开透明原则的重要形式,是供应商及时便捷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社会各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窗口。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最近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发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目前选择性地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选择性发布公告四种表现

  笔者认为,选择性发布公告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发布公告的项目有选择 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以及中标公告等,一些地方没有按要求执行到位。在采购项目要求紧急、优先照顾本地企业、保持与原有采购货物一致性等"理由"、"借口"下,选择批转采购人自行直接采购了事。少数项目即使批转代理机构执行,也有个别在监管部门的默许下,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而选择不发布公告。

  发布公告的媒体有选择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告,按规定应发布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但一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却"揣着明白装糊涂",有规不循,故意选择在当地政府网站、招标投标网站甚至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不仅缺乏权威性,而且公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也十分有限。

  发布公告的内容有选择 或是在不同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项目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或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发布,有意无意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内容;或是只重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乃至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公告,而忽视了更正公告等采购过程中涉及变动内容的发布;或是公开内容不全面,对采购项目在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投诉处理决定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等多予以回避,"内部消化"处理了事。

  发布的公告时间有选择 既包括公告的发布时间,也包括公告内容中所涉及的时间。据笔者调查不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表现主要有三种:一是故意混淆日与工作日的概念,且多选择在节假日前两三天发布公告,使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谈判文件以及询价通知书的领取期限人为缩短。二是发出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时,招标项目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三是等标期不足,如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20日等。

  选择性发布公告带来四大问题

  选择性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问题和负面效应。一是对"三公"原则贯彻落实不力,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声誉和成效。二是通过提供差别化的信息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利于充分竞争。三是实施采购过程中不依法规范发布信息公告,容易引发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投诉,加大了项目被废标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推进。四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随意性操作,不仅有依法受处罚的可能,而且也有被少数供应商拉下水从而走向社会所担心的"集中腐败"的风险。

  三项措施解决问题

  选择性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做法,绝非日常小事,而是违法之举。笔者认为,需要采用以下三项措施解决问题。

  夯实基础,明确发布方法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规范发布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对所辖范围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宣传教育和集中培训,并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各界宣传相关法规内容。二是要制定发布公告的方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不仅要指定公告发布的媒体,确定并分配用户名、登录密码,明确发布方法等,还要做好网络信息发布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熟练运用、顺利发布。三是要明确公告的格式及内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鉴湖北、陕西等省财政部门的做法,区分采购方式、公告类型等的不同,分别制定出相应的公告模板,确保公告形式及内容规范。

  依法办事,严格规范操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公告的发布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切实做到"四要四不要",即:信息公告要应发尽发,不要暗箱操作;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不要欺上瞒下;要按规定的内容发布,不要随意取舍;时间要符合规定,不要为所欲为。

  加强监督,及时查处问题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解决发现问题"晚"、处理问题"软"的倾向,有效查处选择性发布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强事前监督。对于审批的项目,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批转的方式执行并及时办理包括采购公告在内的需备案事项,还要跟踪督办,确保不折不扣落实。二是要加强事中监督。利用参与开标现场监督的时机,把信息公告发布的时间、方式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为核查重点,不合规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并责令限期改正。三是要加强事后监督。把政府采购项目公告的发布率、内容的规范性等作为定期检查考核的指标之一,实行奖优罚劣,促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觉严格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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