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采制度改革要做好“四则运算”

作者:黄民锦 发布于:2014-06-16 15: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理念创新、制度目标、价值取向和监管方式的转型期,面临"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阵痛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须要做好"四则运算。"

  管理服务并重做"加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以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政府采购制度的简政放权,要"放管并重"。放与管是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一起转,车才能跑快跑好。要强化政府采购职能,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提高治理能力。行政监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财力、人力集中到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政府采购公平正义,营造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加强政府采购治理的重点和关键点就是转变监管理念,强化对管理者的监督,建立健全对管理者的管理执行力约束和惩罚机制,改变监督管理者只讲管理、不讲服务的现象,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掌握科学的市场监管措施和方法,尽快确立以法律手段和市场监管手段的方式,堵住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路径。

  负面清单管理做"减法"

  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治权,限制权力扩张,防止权力滥用是法治的核心,依法采购的核心和本质要求是政府采购的公权力依法获得。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自我扩张性,必须加以限制,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弱化"对市场干预过度的监管行为和权力。要尽可能减少政府采购领域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堵住权力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建立政府采购的权力清单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此同时,亟需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引入两个清单管理机制,一个管理政府,是对公权力的要求,一个管市场,是对现代市场体系规则的要求,覆盖政府采购的全链条,可从根本上廓清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干预私权力的边界,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良法善治。

  凝聚治理合力做"乘法"

  目前,政府采购监管力量主体是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各方力量和利益相关者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发挥着独立而深刻的监督作用,但这些力量是分散的,合力不够,有的因立场、利益和观点不同,形成了监督抵冲效应。因此,除了政府职能部门向自身改革要动力之外,要充分利用各个方面政府采购治理经验智慧,充分发掘包括网民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动力,形成监管合力,从管供应商转为监管者与供应商、社会各界共同治理,进行双向互动治理。改变目前财政部门监管力量势单力薄,单打独斗,与相关配合部门协调不够,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的不利局面。要努力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认同度和遵从度,促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形成一个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采购当事人与公民"共治"的现代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发挥治理乘数效应。

  除旧布新做"除法"

  从管理到治理,虽为一字之差,但凸现了思维的升华和理念的更新,管理强调是命令式、强制性、单向性,治理则是强调法制的规范性、互动式、参与式的,是对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的全新概括,是对原有政府采购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对政府采购传统管理模式的挑战。

  目前,政府采购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除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之外,还有一些深层的原因是不合理的权力配置,即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行政监管部门管得过多过宽、过死,认为管理就是管事、管人,但管理的实质是服务和责任。要转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棘手问题,运用底线思维划定原则问题;运用系统思维统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采购的监管权力范围必须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对于通过市场主体能自律,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事项,行政监管部门不得通过各种形式介入,不得强行干预,真正向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市场实质性转移权力及责任,实现"把该管的管住管好,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要依法确权,对不合法的审核、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实行限权,促进权力定位由管理向服务转变。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