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政采进入交易平台 财政负责行政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后续探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果职能定位不准、隶属不清,就有可能涉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部分工作范围,代行行政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责。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在法律层面进行修订完善,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规范、权责明晰的原则,推进平台建设和管理;必须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非营利性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避免弱化法定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以及平台与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等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情况。
财政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权,在平台建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变被动监管为主动介入。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08年7月1日挂牌成立,是隶属于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交易管理一科、交易管理二科、交易管理三科、信息管理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专家管理科8个科室。
该中心的职能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负责开标、评标资料和现场影音等资料的存储和归档;负责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协助各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模式三统一分 制度不断完善
为了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维护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遏制交易领域腐败行为,长沙市以创新招投标管理机制体制、强化监管为重点,积极谋划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2008年,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式建立,"三统一分"模式初步形成(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投标政策法规,统一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分行业监管)。同时,对全市各行业的交易中心和市场逐步进行整合,挂牌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规定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用品和其他资源性资产等招投标活动全部进入该中心进行交易。
随后的两年,《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重要政策性文件相继制定出台。其中,该实施意见大力推行资格后审制、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等措施,促进了各类交易行为不断规范化。
政采进入平台 财政负责行政监管
按照长沙市政府的要求,2010年开始,公开招标和预算5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都要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组织谈判。进场交易必须遵循"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等规定。
目前,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还要遵守一些基本制度:投标保证金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在交易中心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视采购项目情况,对开评标全过程进行行政监管;评审专家在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和湖南省专家库中通过语音系统进行抽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只允许投标人通过语音通话系统进行澄清;项目评审完毕,所有评标资料在交易中心进行封存,待公示期满且无质疑投诉后,由代理机构启封;中标人在交纳交易服务费后,方可打印中标通知书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大新问题待解 诸多细节需完善
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虽然也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身份问题。该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应界定为为各个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场所、服务和维护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定位不准,涉足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部分工作范围,代行了行政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责。同时,该中心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利于跨部门之间实现高位协调,相关各方容易站在本部门的立场和视角,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其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部分条款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
一是评标委员会无业主评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目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没有业主评委,这种操作模式虽然有利有弊,但很显然与政府采购法律规章要求不符。因为在评标环节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部分采购人会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有时找出种种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影响了采购进程。同时,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缺乏应有的沟通机制,采购需求无法融入到评审专家的评审思路,严重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弱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
二是限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进入评标室,所有基础性工作均由评审专家代替,造成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部分职能职责脱节,限制了其履行对投标人资质进行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的职责,未能起到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把关的作用。
三是由于采购人代表不参与评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进入评标室,评标工作完全依赖评审专家,导致评审专家权力过大,评审随意性较强,评审时偏紧或偏松现象时有发生。另外,个别专家怕独立承担评标风险,在投标人资质材料审核过程中积极判定无效标,提早结束评标工作。再加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进入评标室和监控室,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情况无从了解,要求其对专家评审情况进行反馈的职责无法履行。
四是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评审资料统一封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出现质疑投诉,原则上只允许行政监管部门现场调阅这些资料,给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在调查取证方面带来了较大困难,既限制了代理机构的职能及正常工作,又影响到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的时效。
再次,长沙市已完成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基本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竞价、网上项目管理等操作功能。但由于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需实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纸质文件备查制,评审专家随机抽取也需在该中心完成,造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部分流程管理容易脱节,人为增加程序和时间,不能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统一完成,需要不断协调解决。
修订法律明确定位 构建统一管理平台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在法律层面进行修订完善。各地自发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在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探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突破了现行法律框架的制约。可行的做法是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或由相关部委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做好顶层设计,坚持依法行政、统一规范、权责明晰的原则,推进平台建设和管理。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定位、性质要清晰。一要明确平台是非营利性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理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入场交易费用和其他费用,并将其财务收支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要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独立法人地位,该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在交易环节只是服务与监管的关系,要避免弱化法定行政监管部门职责的情况,以及平台与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等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情况。
三要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益性,服务对象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服务内容是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各方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专家,以及在各项程序制度的规范下,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透明等。因此,在平台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抑制其收费冲动。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至少应该实现全省统一管理。上级机关要加强调研,探索出比较完善、合法、合理的运行模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全省统一,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管理,改变由职能部门管理的现状;加强高位协调,避免平台建设过程和实际操作中"多争权、少担责"的权责不对等现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整合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活动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这些活动提供更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操作执行服务。因此,财政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理直气壮地履行好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权,在平台建设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变被动监管为主动介入。
原标题:长沙:完善细节解决难题 建公益性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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