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常见问题及解答专题 (二)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4-07-07 13: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三类 资格审查
问题9 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太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邀请招标项目因投标人数量太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投标人的做法,显然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投标人可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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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问题10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发放邀请招标书。所以,在评标过程中要求对投标人作资格后审,不符合邀请招标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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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类 开 标
问题11 开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在开标现场宣判投标文件无效?
专家解答 开标和唱标过程中,开标人只需记录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的相关情况即可。怎么评判则交评标委员会裁定。开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文件无效。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法律赋予的裁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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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问题12 开标后投标报价超过标底,开标人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如问题11解答所示,只有评标委员会才具有裁定投标文件无效的权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权当场宣布投标人投标无效。
开标后,开标人应当将以上情况通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征询采购人的表态后,才可作出最终决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超过标底为无效投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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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类 评 标
问题13 评标过程中发现,几本投标文件主要内容雷同或者多处出现类似错误,应如何处理?
当然,投标人同采购代理机构事先也会达成某种"默契",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形象。评标人此时不能视而不见,这样不仅会违背法律原则,还会丧失自己的尊严。评标委员会应该严正指出并中止评标,并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否则一旦案发将负有不可推卸的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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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问题14 在评审中因评标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满足采购人代表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统一"评审口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因中标结果受众多因素制约,评标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尤其评审结果不能满足采购人代表的要求是评标中常见现象,决不允许人为统一评审口径。应该如实反映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按法律规章规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定,并充许保留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标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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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笫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问题15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评标委员会要求临时变更技术规格错误部分的内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专家解答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中存在错误。对此,一些人认为错误应立即更改后继续评标;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样做势必造成对各位投标人的不公正、不公平。于是出现同意变更和否定变更两种观点。
评审现场临时变更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存在的错误都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评审现场可以裁定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错误的严重程度,如属非关键项或非重大偏离项,可仍按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评审,并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如需要变更的部分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正。反之,考虑要求中止本次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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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问题16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附有彩页样本,但评标委员会发现彩页样本和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等内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本次评标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提供的彩页样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判作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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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原标题:开标人无权判无效标 标书雷同应中止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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