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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 实现协议供货物有所值

作者:王飞 沈国举 刘锦慧 发布于:2014-07-15 17: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协议供货是一种重要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它将采购效益和采购效率有机结合,越来越受到采购方的青睐。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协议供货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那么,主要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管理呢?怎样充分发挥协议供货的作用呢?本期作者围绕河南省驻马店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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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次价高为社会所诟病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协议供货在加强标准化项目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协议供货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质量和价格两个方面。"质次价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一是协议供货价格方面的问题。政府采购对产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付款条件的要求与个人采购的要求有很大差异,相应前者的成本构成要大于后者。同时,政府采购具备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实现这些政策功能,在现阶段有可能在采购价格上有所牺牲。但同时我们也会看到,部分协议供货项目确实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

  供应商方面,由于协议供货招标与实际供货时间间隔较长,造成个别供应商恶意竞争,即以超低价中标的后果,往往作出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承诺。而在采购人要求供货时,供应商却以缺货、产品已停产等为由,建议采购人采购其新出型号或者在协议中没列明的型号,以绕开优惠率,获得较高的利润。有的供应商在不改变优惠率的前提下抬高供货价,表面上又不易察觉,结果出现让利、价格双高的怪现象。还有的供应商不及时更新价格信息,采购人无法享受到降价的优惠,使得政府采购价格反而高于普遍消费者购买的价格。

  采购人方面,有的采购人串通供应商弄虚作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损害单位利益。有的采购人为把预算资金用完,提高配置或附带其他货物造成价格虚高。有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还有的采购人不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延期支付加大了供应商资金占用,造成价格升高。

  二是协议供货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供应商方面,供应商绝大多数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但个别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产品质量放心的心理,在强势推介自己产品的同时采取各种手段"套住"采购人,从而使采购人在项目履行时放松监督,在验收时"高抬贵手",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

  采购人方面,有的采购人擅自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有的采购人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还有的采购人对合同验收疏于把关等。这些行为都会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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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采双方存私心 监督检查未跟上

  针对目前社会有关人员热议的政府采购"质次价高"问题,在笔者看来,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供应商诚信缺失 有的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往往作出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承诺,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兑现。有的在执行中为谋取利润最大化,当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或受到违约惩罚的风险较低时,不惜违背投标时关于价格、优惠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承诺,利用专业优势或串通采购人作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人带有主观倾向性 个别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不能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具有品牌倾向性,在确定供应商时会考虑关系供货,在合同履行和验收环节玩忽职守或与供应商串通,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办理支付。

  缺少价格监控依据 目前,河南省驻马店市协议供货招标招的是优惠率,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优惠的,而如何确定市场价格是一个监管难点。该市在实际执行中,对有官方网站报价的产品,以官方网站价格作为审核依据;没有官方网站报价的,以供应商投标时的价格作为审核依据。但此两种价格和市场价格是否契合,因协议供货涉及品牌款型太多而无法进行全面监控,有时会出现作为审核依据的价格和真正市场价格脱节的现象。

  未形成协议供货检查的长效机制 协议供货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掌握协议供货执行情况、纠正协议供货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协议供货检查采取的多是专项检查形式,两三年开展一次,每次时间短、任务重,难以全面掌握深层次的问题。但要建立起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完成和协议供货的其他日常管理机制对接是一项系统工程,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成为制约实施这项工作的瓶颈。

  充分竞争 监督检查和诚信评价齐推进

  驻马店市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的特点,积极采取以下五项措施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发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布当年应实行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项目,确保对协议供货项目"应采尽采"。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驻马店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对协议供货的招标投标、协议供货的执行、价格调整及信息发布、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供货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协议供货工作的制度空白,使协议供货的管理和监督"有章可循"。

  实行市县联动 为解决县级采购规模小、市场窄、供应商少、效益低等问题,从2006年开始,驻马店市就启动了协议供货市县联动机制,实行统一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统一协议供货价格、统一媒体发布信息,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扩大协议供货采购的效应。

  不同品牌竞争 在协议供货项目招标中,驻马店市改变中标供应商为经销商的传统做法,通过直面生产厂家,形成了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避免了上级代理商或分公司通过控制对投标供应商的授权从而控制投标价格的现象发生。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可与中标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确保协议供货价格一直低于采购人的自行采购价格。

  创新管理手段 针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特点,驻马店市采取多种方式改进管理。

  一是实行网上竞价。超过限额标准、适用于网上竞价的项目,市级依托于河南省财政厅开发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引入反拍机制,通过网络完成编制竞价文件、审核供应商资质、接受供应商多轮报价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全过程,充分利用电子技术创建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价平台。下一步将扩大实行网上竞价的产品范围,并推广应用到县区。

  二是实行二次竞价。对日常维修和小型基建项目,先招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对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邀请入围供应商二次竞价,价低者成交。这样既简化了采购程序,提高了采购效率,又降低了采购成本。

  三是引入中关村价格指数,为协议供货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对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定期进行抽查,并与价格指数进行核对,价高者要求中标供应商予以调整或作出说明。在采购人办理资金结算时,也使用价格指数对合同价格进行核对,价高者要求采购人予以调整或作出说明,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四是加大对协议供货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驻马店市对所有的协议供货采购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规格、数量、价格、采购负责人、成交供应商等,充分接受采购单位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协议供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驻马店市建立起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的制度,根据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专项检查。同时,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侧重地对某些项目的供应商、协议供货供应商某方面的执行情况,以及对采购人一些较大金额的协议供货项目的履约和验收情况等进行定期抽查,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协议供货执行中的问题。日常管理方面,通过定期抽查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与官方网站等的价格、款型进行核对,确保协议供货供应商及时更新价格和款型,确保采购人能以最优价格采购到最新产品。

  建立供应商诚信评价机制。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期间在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收集用户使用情况反馈和协议供货检查结论进行诚信评价,并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相应地进行诚信加分或扣分,对连续三年入围、期间价格优惠、服务质量优良、没有投诉的供应商在招标进行资格审查后,不需打分直接入围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对严重违约者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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