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价格影响因素 降成本提效益
作者:文 峰 发布于:2014-07-22 14: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价格是评价政府采购效果最直观的指标之一,但"价格低"或者"节约资金"并非评价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政府采购提倡的是"合理低价",兼顾质量效益和政策目标,而并非"绝对低价"。根据《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一要求。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都低于市场价平均价的。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本期作者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升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思路。
三项刚性因素导致采购价格升高
除个别地方因监管不到位、采购主体执行不力所导致的非正常价格升高外,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在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中也时有出现,并且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延伸,这种单个项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仍然可能存在。笔者认为,导致采购价格升高的刚性因素主要有程序成本、资金成本、政策成本。
程序成本 政府采购通过一系列程序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履行程序却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要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支付招标代理费、场地使用费等,异地投标的还可能产生一定的差旅费成本。这些成本,投标供应商都会将其计入项目投标报价,并最终反映在中标(成交)价格中,导致采购价格升高。
资金成本 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或缓解资金压力,目前山东省泰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基本都采取了"带资供货(建设)"的形式,即: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不支付预付款,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先期垫付资金用于设备、材料购买或工程建设,待项目供货完成或完工后,再按比例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安全和"没钱先办事"的问题,但也导致了供应商资金成本的增加,这种成本增加转移到最终的投标(报价)中,也会导致采购价格升高,并且付款条件越差、付款周期越长,供应商的资金成本就越高,相应的采购价格就会越高。
政策成本 节支并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追求的唯一目标。随着改革的深化,发挥政策功能,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产品等,都是政府采购必不可少的功能。当前,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主要手段是"价格扣除",即:在开标评审时,对按规定应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产品或企业,在其实际报价的基础上,以降低5%-10%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从而提升这类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这种扶持,目的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上的节约,但从单个项目和直观上看,一旦这类产品或企业中标,其价格将可能高于市场一般价格。
四项弹性因素影响采购价格
一些弹性因素也可能导致政府采购采购升高,如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的选择是否合理、竞争是否充分、价格参考值的选择、项目的计划性等。
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的选择是否合理 采购方式的选择和评审办法对价格会产生一定影响。在政府采购五种方式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按照"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般不会出现价格偏高的情形;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按照采购人要求,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其中,属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30%-60%,属服务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10%-30%,价格分所占权重的高低,直接影响最终采购价格。实践中,很多采购人因担心低价中标影响采购质量和售后服务,因此对低价中标较为排斥,往往侧重于考虑质量、服务等综合因素,降低价格分权重,就可能导致最终中标价并非最低价的情况;另外,特殊情况下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于只有唯一供应商,价格就更难以控制。
竞争是否充分 政府采购信息是否透明,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是决定竞争是否充分的两大关键因素。对同一项目而言,潜在供应商数量是一定的,其中:有多少供应商能够获取这一采购信息,由信息的发布渠道、时间等因素决定。目前,山东省泰安市政府采购信息已经实现了在中央、省、市媒体的统一发布,公开化程度已经能够满足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多少潜在供应商能否参与该项目,主要取决于技术指标和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由于一些采购人的品牌或地域倾向性,有时在采购时故意设定仅面向少数供应商的技术参数或资格条件,或者设定条件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人为造成竞争不充分,而供应商往往利用采购人对品牌的偏好,故意"咬"住价格不放,甚至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抬价,成为影响采购价格的重要因素。
价格参考值的选择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但"市场平均价"目前并无明确的参照值。多数采购人所指的"价格高",是指与私人购买的未含税价格相比,或者与通过网上查询得到的媒体价、小范围市场调查的价格相比。同时,询价的对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调查的产品是否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政府采购所承担的政策功能是否满足,等等,都未列入参考范围,因此,这种价格比较往往并不具有代表性。从实践来看,在多数项目中,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已经将大部分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压至底限,甚至一些项目因此影响到质量和服务,或者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价格低而放弃履行合同的现象。
项目的计划性 政府采购规模决定效益。2013年,泰安市财政局出台了《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提前确定项目需求、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执行时间等内容,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创造有利条件。今年3月,泰安市财政局局专门印发了《关于报送2014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要求市直部门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年度计划。从制度执行情况来看,采购人编报年度计划的积极性不高,计划编制不细、不全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导致财政部门很难对同类需求进行归集,形成批量采购的规模优势。
推批量集采 强化需求管理
导致采购价格升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但都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规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今后可以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和定价机制,促进充分公平竞争,降低单项采购成本,提升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最终实现"物有所值"的改革目标。在笔者看来,通过如下措施,可以降低采购价格。
扩大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督促采购人精编、细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以便于将同类项目合并形成批量,参与全省或市级批量集中采购,以规模优势抵消采购成本,提升政府采购经济效益。
推进电子化采购平台应用 加快网上超市系统建设,在推行小额零星产品自行采购的基础上,扩大网上采购的应用范围和额度,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符合通用性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网上采购范围,采取网上竞价形式组织实施,减少中间环节,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
完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制订政府采购基本操作规程,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到政府采购执行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交易规则,职责职能和法律责任,确保依法规范操作。操作规程确定后,监管部门一是加强对操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按流程、按步骤有序实施,防止违规操作;二是加强对交易规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购方式变更、评审办法选择、评标标准制订、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等重点环节严格监管,防止倾向性采购行为;三是加强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监管,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处理处罚,坚决维护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分步骤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通过网络平台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借助社会监督力量,增加供应商违规成本,提升供应商诚信意识。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对政府采购需求编制工作出台指导意见,明确采购需求编制原则、程序以及基本要求,并推行采购需求预公示制度,增强政府公共需求的透明度,有效扩大采购信息覆盖面,促进市场充分竞争。
推进文本标准化工作 分类分批制订出台采购文件格式范本,明确采购文件的基本条款,并对项目采购文件实行网上公示,随时接受社会各届和供应商的质询;严格控制综合评分法的使用,合理确定价格分值权重,努力实现质量与价格的统一;积极推广最低评标价法,减少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虽然价格高低不是评价政府采购的唯一因素,但价格却是评价政府采购比较直观的一个因素。作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核心要素之一,价格将直接影响到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评价。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该将价格作为重要考量;有关单位应当想方设法避免高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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