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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杜绝选择性执法

作者:王勇 牛保群 发布于:2014-09-22 13: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性执法,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处理较少。要实现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依法公平进行,不仅需要依法查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而且需要加强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追究,本文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出发,对如何规范采购人依法进行采购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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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采购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报批擅自采购、不按批转的方式执行、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设置不合理的采购条件等。个别地方的监管机构未予追究,原因有三点:一是对一般单位,囿于彼此之间的关系、人情而不愿处罚;二是对领导机关、权力部门,不敢处罚;三是自身不过硬,执法犯法。

  治理选择性执法问题,是实现依法理财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的现实需要。要有效遏制选择性执法的问题,需要标本兼顾,综合治理。

  增强依法管理意识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增强依法管理意识。要树立法无"软"法、法无"特区"、法不容情的理念,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对包括采购人在内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回避、不厚此薄彼,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购法律政策宣传力度。监管机构要加强自身法规政策学习、做到知法守法用好法,还要做好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其不仅要知道"为什么这样做"、"怎样做",还要知道"不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增强依法规范采购的自觉性。

  再次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涉及采购人的法律责任方面不够具体、不够细化、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前予以补充完善,促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能够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开展。

  强化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部门配合。本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统一配合、有机协作,变分段负责、各自为战为全流程联合监督、不留死角与空档,真正形成监管合力,改变财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困境。

  强化人大监督。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采购法》执法情况检查的同时,还要定期听取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为财政部门履行职责撑腰壮胆、保驾护航。

  加强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通过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实施检查或组织交叉互查的方式,对基层政府采购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不仅能够提高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而且也可为其冲破干扰,进行规范监管提供一个不可多得的"挡箭牌"。

  完善采购各环节监管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环节的监管。凡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好采购计划的审核把关。

  严格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审批环节的监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项目应批转集中采购机构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审批为公开招标方式,遏制随意批转部门集中采购、自行采购以及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严格采购文件备案审查环节的监管,遏制随意改变采购需求内容或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不公正做法。

  严格采购信息公告备案审查环节的监管,遏制在发布公告的内容、时间、程序及方式上的不规范做法,做好开标评标环节的现场监督。严格定标、签订合同环节的监管,遏制无故拖延、再次协商谈判、有意刁难中标供应商的做法,严格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查和履约验收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对采购人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既要处理单位又要处理个人,切实做到既对事又对人;既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又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让以身试法者得到应有惩罚;既要勇于查别人又要敢于查自己,正人先正己,向财政部门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亮剑";既要追究经济、行政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违纪者的"成本";既要查采购人违法违规情况,又要查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不作为问题,让搞选择性执法者被治庸问责,使严肃执法成为其自觉行动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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