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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为 全流程体现集采机构专业优势

作者:缪菊仙 发布于:2014-09-28 14: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新形式下,要实现政府采购从节支防腐向物有所值转变,需要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多方共同努力。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专业特长,提高采购质量,助推实现采购物有所值值得深思。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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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前移 规范采购需求

  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提供者,但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因自身专业水平等多种因素,很难提供完整、准确符合项目特点的需求,甚至有些项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委托供应商编制,暗藏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

  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不规范是困扰集中采购机构的一大难题,如何帮助采购人制定合理规范的采购需求是采购成功的关键。

  在工作实践中,要有效帮助采购人提供精准的需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提出更高要求。一是服务前移,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制定的咨询。在委托采购前,积极主动与采购人沟通,明确采购人对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详细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站在采购人的角度协助制定、完善、补充采购需求。二是在实践中,注重总结梳理,按类别制定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标准化需求示范文本,用制度强化采购人提供规范需求的责任。三是严把需求审查关。对技术需求复杂的项目,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通过邀请专家进行前置性审查来制定合理需求。

  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质量好坏是采购成败的关键环节,招标文件在满足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要求下,力求条款表述清晰简洁。招标文件一般由采购公告、投标人须知、采购需求、合同条款、评标方法等几大部分组成,采购公告与投标人须知可按规范的格式范本执行,只要采购人提供精准合理的采购需求,剩下的核心内容便是合同条款与评标办法的设置。

  合理制定付款方式

  合同是双方履约的依据,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设定直接关系采购的竞争是否充分。在实践中,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基本都是由采购人提出,付款条件苛刻一方面会影响竞争,易导致高价中标,另一方面容易废标,导致采购失败。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权衡供采双方利益,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合理制定付款方式。如空调、电梯采购要合理确定预付款的额度,达到既能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又能保障采购人利益。

  选取最佳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采购文件中备受关注的内容,在政府采购日常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设置是否科学是确定优秀供应商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目前主要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项目。

  综合评分法是公开招标项目中最常使用的评标办法,这种方法引入权值的概念,能够较为全面地评价出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综合评分法以最低有效报价为基准价进行评分,有效报价越低价格得分越高,也易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不利于采购到物有所值的货物和服务。

  性价比法在操作实践中使用不多,但其特点是充分考虑使用价值,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

  要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集中采购机构在制定项目评标办法时,要合理选定评标方法,不同的项目应按具体情况选取最佳的评标办法。特别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要从一味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框框中跳出来,对售后服务有较高要求和特殊要求的项目,可多采用性价比法,如电梯、软件项目的采购等。

  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专家考核评价

  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评审专家评议制度,对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进行评价,作为财政监管部门动态管理专家的主要依据。

  同时,在专家管理上,协助财政监管部门加强评审专家的考核培训,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责任心。

  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建立详细的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要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必要时告知评审专家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客观分的评审应该一致,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只有通过规范程序,促使评审专家提升评审质量,采购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重视合同管理 积极参与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采购法律虽然明确了采购人是验收的法定主体,然而如何组织验收及验收制度和细则却没有明确。

  实际工作中,有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了解不多,没有能力组织验收,而有的采购人轻视采购验收环节,造成收而不验,收而不实的现象,有的甚至与供应商互相串通,默许供应商改变参数、配置等,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此,集中采购机构可协助采购人共同强化后期的履约验收管理,浙江省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1年在省内率先推行履约验收制度,由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对重点集中采购项目实行联合验收,积极主动的担负起合同审核、履约验收等后续管理职能。

  通过几年的实践,取得良好的效果,采购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在提高采购单位对履约验收制度的重视程度及推进供应商诚信履约体系建立上都起到积极作用。

  培养专业化采购队伍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繁杂、专业众多,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只能一人充当多面手,要想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从业人员是最为关键因素。

  集中采购机构一方面要根据当地实际配足配强采购人员,另一面要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操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组织培训考核,进行专业知识和采购法律法规的普及。

  同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采购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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