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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借新预算法更好履行预算支出职能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4-10-20 10: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预算法修订为深化政采改革指明方向

    编者按 8月31日通过的新《预算法》从完善预算体系、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作出具体安排,目的是解决政府预算看不懂、不透明、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等问题。

    政府的预算支出,特别是政府采购预算支出,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钱是否花在刀刃上,也关系到政府的自身形象,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大事。从改革实践看,政府采购在硬化预算支出约束上的保障作用明显,但也存在编制不够细致、执行刚性不强、公开不够全面等问题。政府采购如何借力新《预算法》,更好地履行预算支出职能?本期组织业界人士对此发表见解,与读者共享。

    嘉 宾

    王书洲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孙昭伦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康  佳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邱浩宇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副处长

    宋  军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

    张小科  陕西省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

    主持人

    张斌伟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主持人: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今年7月曾强调,打赢财税改革这场硬仗要突出问题导向。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时出现"高价采购"事件,以及因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请问各位嘉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履行预算支出职能过程中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修订《预算法》对政府采购有何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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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书洲

    王书洲: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既牺牲效率又未真正实现规范效果,未完全满足行政体制改革的效能要求。政府采购既是财政管理制度,也是预防腐败的"阳光制度",要求做到规范与效率的统一。但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我们过于强调公开招标,其法定时间最快也需40多天,采购效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另外,一些采购结果并没有真正实现"物有所值",需要想办法解决。

    二是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不完善。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媒体就会曝出"豪华采购"或"高价采购"事件,协议供货价格虚高问题更是被社会诟病。同时,采购活动中又不时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甚至个别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中标后履约质量难以保障。缺乏有效竞争形成的"高价"与没有质量保证的"低价"都不正常,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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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孙昭伦

    孙昭伦:修订《预算法》的核心宗旨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与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预算管理、预算公开和预算监督制度,建立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责权一致、监管有效的预算管理制度。

    修订《预算法》不仅对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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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康佳

    康佳:新《预算法》两处提到"勤俭节约",第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也从不同角度体现了节约资金的立法宗旨,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关于废标的规定,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应予废标;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些规定与预算原则中的"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要求是一致的,是政府采购体现"物有所值"价值取向的前提。政府采购的目标应该是实现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

    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是预算支出的延伸管理。上述规定表明,政府采购应以预算为前提,未列入预算不得采购。

    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在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应加强资金来源审核,严肃法纪,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新《预算法》还将"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明确写入法律,是对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廉洁政府建设要求的具体贯彻。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坚决抵制"天价采购"和"豪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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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副处长 邱浩宇

    邱浩宇: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政府采购在履行预算支出职能过程中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算与采购"两张皮"。预算编制就是各部门分财政资金这块"大蛋糕",大家以种种理由各切一块,有关部门对"何时吃、如何吃、给谁吃"关注不够。一方面,预算资金支出的随意性很大,缺乏严肃性,各部门想用这笔钱的时候就会走一下政府采购程序,对采购项目是否科学、预算支出价格是否合理不够重视,甚至会在采购程序进行中随意取消采购计划,说不买就不买,预算支出缺乏严肃性。另一方面,预算支出零散,不同部门的同类项目随机、重复、分散组织采购,没有形成规模效益。

    二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集中在办公设备、耗材、软件等领域,更多能够形成政策优势的项目,诸如公共工程等,都游离于政府采购程序之外,或者是走过场,既限制了政府采购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的政策导向性作用,也给权力腐败留下口子。

    三是政府采购事后监督和审计欠缺。对预算执行情况仅仅是看有无采购文件、合同、发票,至于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预算支出要求过问不多,直接导致预算支出形式化,政府采购对预算支出难以形成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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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 宋军

    宋军:首先,各当事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职能不明确。预算编制过程涉及行业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而采购人中还存在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等,目前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责,容易引发问题。

    其次,经费来源复杂,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好把握。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经费来源有本级预算、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又分为预算内、非税收入、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另外,采购人性质特别。我国的采购人既有公共管理职能部门,也有事业单位,还有团体组织,存在全额拨款、自筹、补助等经费来源情况,导致预算支出管理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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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宝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 张小科

    张小科: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豪华采购""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并存的现象,集中折射出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扭曲,原因是政府采购市场规则不完善、履行预算支出职能不到位,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够。

    具体体现在两点:一是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制度设计重视"怎么买",对"买什么"缺乏有效约束,既存在采购人片面追求"高大上",采购需求与实际需要脱节的问题,也有采购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技术规格标准等规定不细、监管缺失的问题,还有些项目的支出预算事前评审不到位。

    二是政府采购制度目标不尽科学。在制度目标和实际操作上强调节支防腐、完全竞争、程序合规、低价中标,评判标准侧重于"少花钱",对"花得值"强调不够。实践中有的项目低价中标后,给履约验收带来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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