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认定取消 采购人应承担更多责任
作者:徐 进 发布于:2014-10-27 16: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国政府采购目前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政府采购法》明确集中采购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就是说,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途径,一是采购人自行采购,二是委托给社会中介公司代理采购。当前,一些采购人都把分散采购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使得不少人把分散采购和委托社会中介采购划上了等号。
采购人责任更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对《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取消对社会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加大了采购人的责任,过去因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资格是由管理部门认定的,委托给这些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可以说是"心安理得",现采购代理没有指向,完全由采购人海选一个代理机构,这就使采购人不能不慎重。
委托社会中介代理弊端多
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这种"委托代理"制度有亟待完善的一面。部门采购实行委托中介代理采购,这其实就是政府向企业公司购买货物和服务,要花一笔钱,找另外一家企业公司代理购买。
一是责任不明确,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虽然把采购项目委托出去了,但却拥有稀缺资源即委托权和参与决策定标权。社会中介代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则办事,在采购中很难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权责很难分清楚。
二是增加了行政成本。社会中介代理公司要收取代理费用,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现已达1万多亿元,除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外,按招标金额0.5%-1.5%计算采购代理费,每年财政支付的采购代理费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三是容易产生腐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引入竞争,生产企业、供应商、社会中介代理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一方面政府采购对生产企业、供应商采取招标竞争方式授予合同,另一方面对社会中介代理公司又采取直接委托授予合同,代理公司为获得合同必然会全力"攻关",这既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精神,也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四是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难以完整体现,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交易买卖行为,通过政府采购要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社会代理公司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很难把政府采购好的愿望和意图传递出来。
委托代理费没必要花
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既然社会和经济成本都很高,为什么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呢?集中采购机构无法代理采购的,可以创造条件使部门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采购,承担起自有的责任。客观地讲,政府采购业务是一项集体组织的活动,从业务的技术含量角度讲,与会计师、律师需要个人能力的技术比较相去甚远,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提高,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透明,"外脑"即技术经济专家的充分利用,各采购部门单位编制标书掌握组织招标能力并不是一件难事。
如果每年花一大笔钱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而且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又不好,那么为什么不将每年支付给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于对采购人培训以及电子化建设,使采购人成为自行采购的行家,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深思。
采购人须权责明确
实行政府采购关键是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的机制,现在所讲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与《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的部门单位采购意义完全不同,不能认为自行采购又回到了过去,对这点应有充分的自信。
要使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权责明确,在部门单位实行"采购官"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由"采购官"承担终身责任,这样就做到了监督有对象,执行有责任。随着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监管部门建立电子化执行平台或委托采购中心建立平台,今后部门单位分散采购的内容最好是自行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发挥采购政策功能须打好“组合拳”
下一篇:公共项目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