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采购政策功能须打好“组合拳”
作者:宋 勇 发布于:2014-10-27 16: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自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就成为政府采购本身应该具备的重要使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在实际采购执行过程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还有待提升,本文对影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的因素及如何提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予以分析。本期刊登,与读者分享。
政策功能实施缺乏保障
采购人意识淡化
在采购过程中,一些采购人对执行采购政策的标志性产品信任度不高,担心技术不成熟,质量不过关,满足不了工作需要,而对那些技术质量成熟、市场认知度高的公共产品过分偏好,认为可供选择的余地大,能及时满足公共消费需求,至于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本部门、本单位关联度不高,因此对执行采购政策的标志性产品重视程度不够。
采购制度待完善
对执行采购政策的标志性产品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实行优先采购,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加分。通常,执行采购政策的标志性产品,研发成本高,市场价格偏高,尽管物有所值,但"高价中标"争议仍不绝于耳。本身,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没有一个标准尺度。相反,《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这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给不了解采购政策功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留有"把柄",给监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也影响了采购项目实施进程和质效。缺乏相应惩处措施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同时,第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这些法律条款已被业界视为执行政策功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采购人轻视采购行为的政策功能发挥,影响国家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或是对国货政策漠然置之,相关法律法规至今尚无规定或相应惩戒强制措施。目前,采购监管部门只是依据宣传倡导执行采购政策功能,没有强有力的手段来保障采购政策功能"着地",致使让采购人已习惯成自然。
四举措促进政策功能发挥
如何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还得打好"组合拳"。
强化宣传引导是关键
各级政府要作好采购标志性产品的表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正面宣传,厘清相关法规政策,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将执行采购政策的采购品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促使广大采购人、供应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内涵。结合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进一步发挥和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采购政策性功能,引导全社会形成良性公共消费氛围,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源头控制是手段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标志性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采购政策,在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政策功能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加分评审标准、优先授予合同等条款。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实行标志性产品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从预算、执行、采购、合同、支付等各个环节把好关口,促使各采购人优先采购标志性产品,执行采购政策,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是根本
国内企业要抓住推行标志性产品政府采购,一方面着力研发,加快生产,力求以高技术含量发展出更多更优的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标志产品,更大程度上满足公共消费需求。另一方面要挖掘市场潜力,利用好政府采购政策,不断开发和积累技术成果,促进自身产品质量的提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引领采购市场潮流,促进自身快速健康发展。
加大监督力度是保障
监管部门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强化各预算单位公共消费意识,加大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大监督力度。要打破常规,丰富政策工具,明确采购标准,采取在加分、优先、强制、限制等办法基础上,合理利用采购实现形式,如预留采购份额、实行首购、订购或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等,通过强化供应商资格审查、评标优惠措施、合同强制履行条件等配套手段,保障不折不扣执行好政府采购政策。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采购政策的部门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从而有效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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