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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出台 采购低价药实行市场调节价

作者:王 莹 发布于:2014-11-24 18: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低价药是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为了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发布了低价药品清单,随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相继公布了各地的低价药增补目录,部分省份还相继出台了本省的低价药品采购实施方案。本文主要介绍常用低价药品和相关政策,以及辽宁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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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在审核材料。

  低价药品短缺催生新政策

  低价药是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这些药品的主要特征是上市时间比较长、安全有效、价格低廉、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低价药品清单包括品种名称和剂型,不具体到规格,它与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有重合,但不是完全覆盖或替代。

  据相关统计,从1998年到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对不同类型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进行了31次调整,其中大部分为降价调整,这种价格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药品价格虚高,但同时也为低价药短缺埋下了隐患。

  首先,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低价药品由于上市时间长、生产企业多,因此在集中采购中竞争非常激烈,经过各省几轮的招标,价格在前述国家发改委降价的基础上继续降低,以致企业几乎没有了利润空间,于是有些药企就不生产了。另外,在招标过程中,一些企业恶意竞标,报价远远低于药品成本,中标后又无法保质保量地供应,最终导致低价药品短缺。

  其次,根据国家规定,允许医院在药品购进价基础上最高加价15%出售给患者,由于低价药品购进价格低,医院利润也就不大,因此在多年来"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下,医院更愿意采购进价更高的药品,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导致低价药品生产出来之后没有市场。

  建立动态低价药品清单

  为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2014年4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国家发改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根据此标准,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以下简称《低价药品清单》),其中包括化学药品种283个、中成药品种250个,共533个品种1154条目录,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然而,低价药清单并非一份固定的目录,而是建立了动态进入和退出机制。《通知》指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同时,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经营者可自主制定零售价格

  《意见》和《通知》均提出要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在日均费用标准内,允许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自主制定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

  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后,为了防范企业滥用定价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提出要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一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二是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低价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三是对企业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四是对价格操纵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举措加强低价药品采购管理

  《意见》指出,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优先从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的企业采购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各地要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包括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等指标,为药品购销双方选择和评价配送企业提供服务,完善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计生委6月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分类采购管理。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二是拓展平台功能,提升采购服务水平。推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及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及时将国家和本省(市、自治区)确定的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采购信息挂网,定期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新版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度等信息。

  三是强化采购供应综合监管,实现阳光采购。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低价药可直接或入围式挂网采购

  自国家发改委公布《低价药清单》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相继公布了各地的低价药增补目录。随后,部分省份相继出台了本省的低价药品采购实施方案。

  目前来看,各省方案在低价药品挂网方式上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挂网式,这种方式完全按照《意见》的要求,对符合低价药品相关标准且资质合格的产品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与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格。采用此种方式的地方较多,如内蒙古、江西、湖北等。另一类是入围式,即参照招标方式,对所有报名的药品根据规定的指标进行评审并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取一定比例的报名产品入围挂网目录,采用此种方式的地方有宁夏、甘肃等。由于各省招标方式不同,最终低价药品的价格走势也存在着多种可能性,不过,尽管部分产品价格会出现上涨,但总体价格应该还是会维持在低价水平。

  按照《意见》和《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具体操作机构于今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建立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库的通知》,并开始接受企业报名。《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辽价发[2014]33号)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的常用低价药品均纳入《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第一批)》,凡列入该目录内同通用名和剂型下的所有规格,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的药品均可申请报名。目前,辽宁省第一批低价药品产品资料审核工作已全部结束,在1328家企业的12235个报名产品中,通过审核可以挂网采购的产品有11643个,涉及企业1300余家。自12月1日起,辽宁省将正式执行低价药品网上采购。

  10月29日,《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辽价发[2014]57号)发布,日前,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已发布通知,组织辽宁省第二批低价药品报名工作。

  《低价药品清单》的制定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体现出政府层面在药品定价上逐步尊重市场机制,改变了过去药品价格只降不升的局面。虽然国家取消了低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但事实上,国家的思路不是放开价格,而是希望通过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来实现药品价格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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