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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作者:徐进 发布于:2014-12-02 18: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区别的根本所在,是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对于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监管主体都作出了明确的授权,财政部门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执行机构的权责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些地方建立公共资源"中心-办(局)-委员会"模式,将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论政府采购项目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还是将集采机构整体并入交易中心,都是与《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

  从监管的角度讲,目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是受政府集中采购的启发,将分散招投标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并且多是以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为基础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局)的监管,实际上是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从进场交易监管的事项及制定的进场规则看,与财政部门的监管完全重叠,这不仅与目前简政放权的大方向相悖,而且事关《政府采购法》的尊严、权威。从执行角度讲,集采机构是依法设置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负责开评标)的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按照登记、备案、审核等进场规则,由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这样的做法减损了集采机构合法权益,增加了集采机构义务,同时,集采机构自己的开评标场所弃之不用,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而且交易中心和集采机构主体责任难以分清。在当前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值得商榷的。

  从国内外政府采购法律和实践表明,"政府采购"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是简单的市场买卖,根本的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及社会经济管理目标,它的核心价值应体现在政策功能上。政府采购可以说是一个有限的特定的市场,许多市场交易规则都不太适用。把政府采购纳入交易中心,一方面交易中心仅是个交易的场所而已,集中集采机构是执行主体,混淆了交易中心和集采机构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把政府采购当作一般意义的市场买卖交易,没有看到"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调控经济手段的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动因是反腐败的需要,但在相关体制机制没有改变情况下,仅是将开评标场所实体性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效果如何是要打个问号的,有些交易中心发生腐败案也证明了这点。在目前电子网络技术已非常发达成熟的情况下,还要不要设置一个实体性的交易场所值得反思。我们认为反腐败着力点应放在利用先进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上。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俗话说三分政策,七分执行,政府采购也好,招投标也好,要执行有力,关键是执行主体权责要分明,目前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行的委托代理制度,特别是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存在重大缺陷,不仅权责不清,不利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而且为寻租打开方便之门。借鉴成熟经验,改革委托代理制度,实行权责分明的"采购官"制度应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二是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实际上是一个系列化程序化的活动,努力将每个环节特别是招投标关键点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有些集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从采购需求开始到开评标过程政府采购全流程都予以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取得效果非常好。

  三是积极运用好电子化手段。国内外经验都表明政府采购实行电子化,不仅提高效率,而且操作的痕迹可追溯,透明度高,减少人为干扰,便于执行和监管,是预防腐败的好办法。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电子化操作相关制度,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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