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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4-12-09 17: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赵国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9个月了,笔者通过对《管理办法》反复学习并参加多次评标实践活动,逐渐加深理解,深感《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三种常用采购方式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三大关键材料的重大指导意义。以下浮浅体会如下,供参考并予斧正。

  一.确定供应商的新增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管理办法》明确供应商来源除原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外,新增加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邀请方式。这样可使投标供应商公开化、合法化,也会大大提高中标成功率和采购人的满意度。其次,也并非所有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而是有选择性的,只要保证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即可,而不保证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以保证政府行政效能,也可减轻评标工作量。

  二.评标专家来源有新法

  历来评审专家都是从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而《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这样做法可弥补"专家专业不专"的常见问题,评出真正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三. 谈判过程中,充许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管理办法》做法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新机制,增加供需双方的现实性、可需性,也会降低交易的成本。

  四.谈判过程中,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可随时退出谈判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管理办法》规定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公正性,也可提高办事的效率。

  五. 单一来源采购增大了采购透明度和投标的难度

  《政府采购法》规定: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这样弊端造成采购项目质量、合理价格难以保证,更滋生腐败的源泉。

  《管理办法》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单一来源采购结束时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从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的公示到单一来源采购结束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有效从采购源头和终端杜绝了造成采购项目质量、合理价格难以保证及滋生腐败的因素。

  六. 询价定标原则的用词变化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注意:前者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后者为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满足"是指达到基本要求即可,而"相等"则需达到同一标准才可。这也是多年来执法中的困扰处,有的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为判定"相等"而采取综合评分法打分判定"相等"的高低水准。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已明确说明:《政府采购法》"相等"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即可,多余的功能不作为价格考虑因素。

  七. 评标专家角色的转换

  自我国实施招投标标法以来,评标专家一直充当"法官"角色。因为采购活动中,法律唯一授权定标权的是采购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而评标委员会是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自然也就成了评判的"法官"。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定标原则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期间评标专家利用自身专业特长,评审中只起到核查、见证作用,而不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具有"评判、打分"的决定权力,客观上已转变成"陪审员"角色。

  《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对象设定不同的采购程序、评标方法及不同的合同文本要求,并赋予采购人选择采购需求的权力及供应商选择合理报价的权力。先确立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新机制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腐败的因素。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不强调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的竞争机会,但给予每一位参加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力。

  相信《管理办法》实施后,对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强大的指导意义并促使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向国际接轨迈出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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