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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若干热点、难点问题浅析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4-12-09 17:38:00 来源:江西省宁都县财政局采购办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金额年年呈几何递增,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隐性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长期下去很容易滋生各种腐败现象。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在运作时存在的主要难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有的地方只设政府采购中心,有的只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有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有的"办"和"中心"都设,在人员安排上各行其是,有的"办"挂靠在地方财政部门,而"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的虽然分开了,但在一块办公,而人员都是财政部门内部调剂,这样管采还是分不清,都是一个单位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集采购和监管与一身,监督起来难度很大,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作用,使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失去了制约机制。久而久之,还会滋生集体腐败。

  二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相对滞后。专家的所学专业范围窄、人数少、级次低。政府采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因为各单位或部门所采购的项目涉及面很宽很广,需要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目前仍然很匮乏,有的虽然有职称,但时间间隔长,随着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如果不经过再教育再培训,很难胜任评审这项工作,因此有的地方从评审专家库中随即抽取,有的干脆就赶鸭上架,用些稍微懂点业务的人员充当评审专家,走走形式走走过场完事。这样难免会造成评审不公,不能满足对评审专家的需求。

  三是政府采购程序的运作过于简单。按《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五种采购主要方式,绝大多数地方,凡采取公开采购招标方式的,都有内外监督,内部有政府采购办;外部有当地纪检监察和公证部门,整个采购程序公开透明,无可非议,其节资效果也非常明显,确实起到了"少花钱,多办事"的效应。但平时的零星分散采购坚持的就没那么好了。尤其是在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成立询价小组,由采购人和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且专家占三分之二,但不少地方图省事,干脆连小组也不成立,也不让监督人员介入和参加,采购单位只是申请项目,划拨资金完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全部包办,需要采购时只是打个电话、发个传真,比较比较价位,就算交差了,致使询价采购过程无记录、资料不齐全,入档备案工作较薄弱,甚至政府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弄成什么算什么,无人问津。笔者认为,这样在打电话或发传真采购的弊端很多,很容易给工作人员造成随心所欲去定标,他完全可以利用时间差去给供应商通风报信或改变中标结果。比如,按规定需要通知三家以上供应商,如果打电话或发传真在两家报完价的情况下,借机给想要中标的供应商打个电话,说说前两家报价,然后再接着通知第三家(得到报信的供应商)报价时只要比前两家供应商报价稍微低一点,那么中标的肯定是第三家了。再比如:,《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供应商在填制报价时,只能报一次性不可更改的价格,而承办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硬是让人家三次两次的多轮报价,究竟是为什么,这样评标时没有别人监督,那么操纵中标大权不完全掌握在少数工作人员的手里吗,这样怎样能保证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岂不是暗箱操作是什么。这样必然会造成集体腐败问题。另外还有先斩后奏问题,即先采购,后补手续也时有发生,在补手续前,采购人很可能要向政府采购负责人请客送礼,使其丧失原则,在种种诱惑面前。难免会出现乱改时间、乱批条、乱盖章、乱签字、不验收或敷衍了事,故意高抬贵手,放宽一码,最后盖上验收章就算通过政府采购了,自然有人会说:实行政府采购还没有我们自己采购省钱。不参加政府采购吧,自己擅自采购所取得的发票,财政集中支付又不予审核和报销。

  四是工程采购多数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这一问题是全国普遍性的,同时也是谈论政府采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按说工程采购金额最大,它比货物类和服务类所占比例和份量都高,恰恰越是工程采购资金偏大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就越多。形成了那里有工程,那里就有关领导插手,行政干预的政府行为非常严重,极大地阻碍和影响政府采购的正常开展。都想在工程项目上多捞一些油水和好处。比如建设部门和交通部门所承揽的工程项目无计其数,往往就是这些部门在实施工程采购时想方设法,绞尽脑汁,费尽心计,去邀请社会上的招标公司或自己用一帮人成立招标机构自行采购,为了遮人眼目,招标时邀请政府采购有关人员列席,事实上仅仅让其作个旁听,这样实际上是变相改变了招标主体,事实上目前多数工程采购均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统计的范围,直接影响到各地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

  五是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脱节。大多数地方年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编制时过于简单,根本就没有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认真测算,所列数据都是粗略估计后捏出来的,根本就没有与部门预算同步进行,也没有逐级审核和审批,预算执行当中,没有严格按照预算的计划、用途、时间、进度进行,往往都是采购单位想起买什么,就申请买什么,一般都是临时决定,随意性、盲目性较强,这样难免会造成重复采购和交叉采购现象,有时还会造成大量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六是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政府采购是批量采购,按理说应该比市场价便宜。《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却是: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近八成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这显然不符合最基本的市场经济逻辑。问题出在哪里?一是与《政府采购法》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落实有关,与招标企业的竞争不充分不合理有关。内部制约不力,外部监督孱弱,更由于市场竞争的程度不够,这就使得某些政府采购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得政府采购造成了很大浪费。二是与暗箱操作和商业贿赂有关。供应商为谋求不正当中标或供货权,以各种手段拉拢、收买有权部门,"量身订做",搞"明招暗定"。三是与法律欠缺有关。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监督措施几乎都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对这些招标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四是与惩管不力有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缺乏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理解和配合。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尽快建立"管采"分离的长效机制:笔者建议国家的有关权威专家在制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多投入一些力量,深入社会或基层,采取社会试卷问答或召开有关人员的听政会等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调查研究,多听听基层和工作在一线同志的呼声,尽快制定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各地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如果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应彻底分开,这样"办"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中心"负责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承办工作,而且要分开办公,"中心"不应挂靠财政,要与财政脱钩,这样才能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委和扯皮,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是询价采购必须成立询价小组。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能包揽一切,但组织工作必须做好,在采购业务量比较大时,应首先对申请项目每隔几天集中汇总,然后通知供应商填制报价单,密封袋密封,最后集中评标时必须在采购办严格监督之下,按"性价比"原则,集体行使拆封和决标,待中标后,必须有现场监督人签字。这样的中标结果决不会出现以个别工作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中标权只能牢牢掌握在供应商手里。在供货到位验收时,验收单上必须有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双方盖章,双方负责人签字,另外还要有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代表的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这样的验收单才能生效,非特殊情况,尽量不用电话和传真式询价,即便需要时,要有采购办的内部监督,必要时对采购物品型号、规格、经常发生的又比较频繁的要提倡实行协议供货。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方式的采购活动,都要逐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另外,采购中心还要定期向采购办报送采购项目中标明细表,使采购办随时掌握和监督采购中心的一切采购活动的信息和动态。另外,必要时设立意见箱和现场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样多一份监督或手续,就少一份漏洞和问题。

  三是工程采购要与预算执行挂钩:凡工程项目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或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的,在预算执行上一律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必要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强制措施或多部门联合行文,特别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故意不纳入的单位或个人,要与其政绩考核挂钩或可公开暴光,对情节严重的不但要从经济上处罚,还要从行政上、法律上追究其责任。凡纳入政府采购且编制预算的,预算执行时,要充分体现它的刚性,跟踪问效的监督机制要健全,要严格按照预算的计划、用途、时间进度进行,对突破预算支出的,只要不是应急突发事件的,一律不予追加财政预算资金。对确实需要追加费用的,要逐级审报、审核、主管领导或集体研究审批,方可执行。

  四是各地要尽快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要登记注册,并备案存档,要定期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再教育,并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的要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或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新的评审工作。

  五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早编细编。必须与部门预算衔接起来,要有计划性和预见性,严格按照"五统一"的原则编制,在预算执行中,要硬化预算约束和预算支出,对应急采购确需追加预算的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和审批,防止乱批条,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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