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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深入调研 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新路径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发布于:2014-12-11 18: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购买服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发达国家为解决不断扩大的社会需求、公共服务开支的急速膨胀与政府服务低效之间的矛盾,相继掀起了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浪潮。这些国家普遍将公共服务市场化纳入政府改革的实践框架之中,政府通过多种市场化措施将城市基础设施、邮电通讯、自来水供应、医院、交通、治安等各项公共事务推向市场化,并取得了重大的成效。

  法国政府将社会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分类,视其关系民生的重要性和关键程度来决定购买的深度和广度;英国、美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常用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整笔拨款",用以资助非营利组织或营利机构的整体运营;一种是"分类补贴",用于政府感兴趣的特定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向服务供给方购买具体服务,一般按照公式计算或根据某一特殊计划发放财政补贴。还有一种是"契约购买",基于服务供给方的绩效成果付费。

  新西兰是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比较系统和彻底的国家,它以合同承包或契约的形式将公共服务供给交由私营或某些组织来完成。特别之处在于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建立了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绩效合同,与服务提供方签订绩效框架协议。

  虽然这些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方式各异,但无一例外都将市场机制引入到了公共服务领域,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购买服务首先产生于2000年的上海,最初仅仅局限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2002年,卫生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中,最早提出了社区预防保健可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2006年,《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上直接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指导。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新的生产方式正式被政府所认可。

  2010年2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指出:"由政府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绩效。在服务提供上,应该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购买服务的机制。在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适合或不具备条件购买服务的,再由政府直接提供。"

  2012年3月19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提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国家发改委也将"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列入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2013年7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问题。该会议指出,创新方式、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

  江苏省从2005年就已开始进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2005年,无锡市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首部指导政府购买服务的地方性政策;同年,苏州市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绿(绿化养护管理、河道、街道、老新村保洁管理、公共卫生间的保洁维修管理)、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实施了政府采购。2008年,无锡市、市委发布《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与探索。

  本课题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推进江苏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进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满足江苏省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应用价值。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述

  (一)公共服务的概念与分类

  1。公共服务的概念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服务定义为"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类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所谓公共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使社会成员共同受益的各项服务。

  2。公共服务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公共服务有不同的类型。

  (1)按公共服务范围的大小,将公共服务分为广义公共服务和狭义公共服务

  广义的公共服务是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狭义的公共服务是政府购买本身需要的服务或者说是政府维持其自身运转需要的服务,主要包括专家类服务、工程建设类服务、后勤保障类服务、中介类服务、政府服务外包,从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意义上说,上述服务也是公共服务。

  (2)按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划分,将公共服务区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

  目前理论界对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直接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依据是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决定问题的决定》中,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来提供,旨在保障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所需要的最基本社会条件的公共服务 。

  (3)按照服务质量是否清楚、明确,将公共服务区分为"硬服务"和"软服务"

  公共服务质量标准清楚明白,可以事先确定权利责任与价格如各类市政服务是"硬服务"。公共服务难有详细的服务质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受者的主观感受的就是"软服务"。

  (二)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涵的界定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的起点。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较多,众多研究者倾向于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公共服务民营化"、"公共服务社会化"等概念等同使用。最具有代表性的"合同外包"概念来自萨瓦斯,他认为合同外包就是政府通过与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签订关于服务的合同,由私营企业与非营利组织来组织生产公众所需的服务,而政府只是服务的提供者 。国内学者贾西津、苏明等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以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

  尽管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不同的意见,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要素仍然是一致的,它包括政府、受托者以及合同外包,其中,政府是购买主体,购买的形式是合同外包,购买者必须是外在于购买主体的受托者。

  根据上面的认识,我们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理解为:是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与生产的公共服务,以合同外包形式,委托市场主体(机构、企业等)来生产,政府根据市场主体所生产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费用,是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相分离的一种形式。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

  1。合同外包

  所谓合同外包,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与生产的公共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交给由资质的市场主体来生产,最后根据中标者所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支付服务费用的购买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服务中的"硬服务"。

  2.凭证制度

  所谓凭证制度是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服务接受对象发放凭证,由公共服务消费者选择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并向生产方提供凭证,公共服务生产方持凭证向主管部门兑现资金的购买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服务中的"软服务"。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通过合同外包形式进行的,根据合同外包是如何完成的,国内外学者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划分为不同的模式。

  西方学者德霍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划分三种模式:一是竞争性购买。这种形式的购买以可被完全界定的服务、可实施广泛宣传和邀约、可做出客观奖励决定,以及客观的成本和绩效监控过程为前提。二是谈判模式。该模式适用于供应商较少的领域,能包容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三是合作模式。该模式适用于资源缺乏、政府经验不足、高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条件下的政府购买模式。这种购买往往只有一个供应商合作基于相互信任、合同灵活可变,供应商与政府间关系平等。

  我国学者根据生产者和购买者是否有独立性和竞争性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划分为"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又称契约性购买)、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委托性购买)、依赖关系竞争性购买(又称形式性购买)、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等四种模式。

  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模式是指购买者与生产者之间是独立的关系,不存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依赖关系。作为购买者的政府能通过公开竞争的程序来挑选有资质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购买者可以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最合适的生产者,从而以最小成本来获得最大收益,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

  独立关系非竞争性模式是指购买双方之间是独立关系。市场主体不是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为了购买事项而成立,而在发生购买公共服务行为之前,该市场主体就已经存在。但是在选择程序上,不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而是采用非竞争性的方式。政府部门为了降低购买的风险,通常偏向于选择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市场主体来实施购买行为。这一模式的特点是,虽然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潜在的竞争市场,但并没有公开竞争的购买程序,而是政府与市场通过相互选择和协商达成协议。

  依赖关系非竞争性模式(又称形式性购买模式)指的是购买者与生产者之间是依赖关系,购买任务是由购买者委派给承接者。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购买行为往往体现政府部门单方面的意志,市场主体通常服从于政府意志,无法自愿、平等地参与到购买公共服务中。这就决定市场主体只是单纯的执行者,而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实际操纵者,其职能不但没有缩减,反而更加扩大。

  依赖关系竞争性模式指的是购买者与生产者之间是依赖关系,购买任务由生产者通过竞争得到。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很少见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品提供与生产的理论,所谓公共品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和劳务。由于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其应由政府来提供。为了保证其提供,税收是实现提供的最佳融资手段。

  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由政府生产,公共品的提供是谁"出钱"的问题,公共品的生产是由谁"制造"的问题。公共品的提供和生产可由如下搭配方式:即公共提供、私人生产;公共提供、公共生产;私人提供、私人生产。如果公共提供、私人生产具有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更好的绩效,公共品就应由私人生产。这反过来也说明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实行公共提供、私人生产,公共提供、私人生产仅是公共品提供与生产的一种搭配方式。

  因此,区分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两个概念是公共品私人生产的理论基础,公共品提供与生产的搭配方式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对于可以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与相分离的公共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快政府自身转型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的需要日益迫切,从全能型的大政府向有限和有为的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加快政府自身转型的需要。因此,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外包,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转变为宏观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管者,为各个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多的发展空间,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二)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如果政府将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集于一身,由于没有竞争对手,从而无竞争压力,导致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的劣质和低效。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由于有多个市场竞争主体参与竞争,这些主体会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员工素质、采用新技术、加强管理等多个方面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在确保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购买费用较低的市场主体生产公共服务。由于其具有更强的成本意识,其效率会更高。当政府自己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时,会增设机构、扩大人员、追加经费,"因事设人",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

  (四)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突出特点是法制健全、人际环境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各方利益有效协调,社会稳定有序公平。通过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调动社会力量,增强创新活力,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从而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江苏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

  近年来,江苏省各地从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出发,按照推动政府自身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不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探索。

  (一)制度探索

  一是积极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文件。

  2005年,无锡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工作重点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选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实施社会事业改革,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实行监管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2008年,该市又发布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江苏省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同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江苏省2014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暂行)》,《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还与省民政厅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共同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地党委、政府快速跟进,如常州、连云港、盐城、南京、徐州、南通等省辖市和金坛、溧阳、东台、响水、泰兴、沛县等县(市)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制定了操作细则或指导目录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制定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文件制度50余个,政策的制定从上至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是强化组织体系探索。

  全省绝大多数市、县政府成立了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明确财政部门加强对购买服务预算的审核,逐步探索制定购买服务支出标准,建立购买服务评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共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提出具体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成本价格测算依据、评价标准、管理措施和监督考核办法。

  三是落实项目与创新。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仅要制定一整套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因此,以项目为抓手是我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一条最基本的思路。截止2014年6月,全省共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458个,金额28.9亿元。

  2013年省厅首先选择了21个项目开展试点,2014年又扩大到39个项目,涉及采购金额16亿元,内容涵盖多个部门领域。为推动市县从项目入手,年初省财政厅明文要求,2014年省辖市试点项目不少于10个,县级不少于5个。全省各地积极拓宽思路、大胆尝试,结合本地实际高起点、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展重点项目试点工作。其中:常州市项目最多达36个,连云港市金额最多为1.32亿元。常州市签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一单,将全市22个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公开承诺,"百姓不满意,政府可以不付钱"。连云港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成功组织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采购约5000万元和新农合大病保险采购约600万元。苏州将地块土壤调查、廉租房管理和"苏州市首届公益采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徐州市选择20多个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其中公务员体检项目已连续做了10年,每年都有新的亮点,竞争性更加激烈,体检质量不断上升,节约了财政资金。无锡市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采购试点。盐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已向30多家社会组织购买了12项公共服务,涉及资金达1600多万元,内容和范围涉及大病医疗保险、代理服务、物业管理、环境监测、环卫作业等公共领域。

  四是发动宣传攻势。

  省财政厅组织编撰《政府购买服务案例精选》,该书系统、全面收集了各市、县前一段时间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中一些较为典型、做得比较成功的项目,对下一步继续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操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此外,省财政厅还通过各种媒体,多家网站开展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报道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最新动态、典型经验和重要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各市县常州、连云港等市不仅充分利用本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还在政府信息简报、政府网站等渠道多层面扩大影响,营造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江苏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总体来看,江苏省初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顶层设计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试点范围逐步拓展,宣传发动工作全面展开,从多个层次多个角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向纵深发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触角已经深入到百姓生活的衣食住行、社会管理、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市政管理、文化体育和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激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

  (三)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省政府的要求,我们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地方财政部门重视不够。在中央、省有关文件下发后,少数地方反应迟缓,制度建设和试点项目至今尚未启动,等待、观望现象较为突出。至2014年8月,13个省辖市中,有3个市未按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有5个市未达到省定重点项目推进目标任务,45个县中仍有30个县未达到目标任务。二是采购单位主动性不强。受现行管理体制、机制和惯性思维影响,对将服务工作外包给社会组织或企业承担,采购单位还心存疑虑,一些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仍停留在喊喊口号,发个文件,主动提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单位还不多,被动性参与比较普遍。三是推进工作发展不平衡。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省辖市好于县(市),绝大部分县级力度不够;从项目内容上看,真正关乎民生的公共服务项目还比较少,如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氛围尚未形成。四是财政部门协调机制不顺畅。牵头部门感到力度不够,业务处室不够积极,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五是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目前,省市县都推出了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项目,从实施情况看,购买环节比较规范,绩效评价没有跟上,缺少具体标准来评价购买服务的优劣,更缺乏引进独立第三方组织进行专业评估,造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头无尾,难以对购买服务项目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

  五、完善对策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1.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制机制为着力点,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通过强化对公共服务生产者所提供相关服务的管理,以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质量,为江苏省实现"两个率先"做出贡献。

  2.原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领域广、范围大,为、要将这项工作做好,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明晰职责原则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与生产公共服务的分离,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以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

  (2)提高绩效的原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是通过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的分离,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这是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方式的一个重大 变革,也符合江苏省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四位一体"预算管理新模式的要求。因此,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必须将绩效放在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

  (3)积极稳妥的原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将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集于一身向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分离的一个重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矛盾和问题,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这一进程,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原则,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与费随事转的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生产公共服务主体的生产能力相结合,避免盲目冒进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4)公开透明的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标准必须公开,必须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购买者,公共服务生产者的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步骤与目标

  1。主要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推进江苏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原则,江苏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可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首先,用1-2年的时间,在全省选择易于实施的公共服务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各市、县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将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符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求、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围。

  其次,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对现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和做法进行有效衔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和项目

  2。目标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与生产向政府提供与生产分离的转变,将能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向市场购买,并建立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各部门及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做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的公开、透明,监督机制完善、绩效提高的目标。

  (三)具体对策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内涵的对策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所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花大力气,下硬功夫,真抓实干,奋力推进。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所有市、县都应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门的实施办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尚未出台的地方要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如果停留在政府环节,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主动汇报,加强沟通,确保尽快出台。另外,要加大研究制定涉及具体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力度,如:购买文化服务、体育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尽快形成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

  (2)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方面要确立部门间的职责分工,要发挥财政部门牵头作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确定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责任,提出时间要求,定期开展会商研究,加强部门工作配合,形成推动合力。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培育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扩大承接主体规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激发各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由被动购买变为主动购买,真正成为购买服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要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分工。最近省财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内部任务分工的通知》,文件明确江苏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处室为政府采购管理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策制定由预算处牵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政策由税政处牵头,研究PPP与政府购买服务衔接由金融处牵头,研究有关购买养老、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服务由社保处牵头,研究有关购买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等服务由教科文处牵头,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由绩效处牵头,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和舆论引导由办公室牵头。应该说,财政部门内部分工是非常明确的。

  (3)要集中主要精力抓好项目推进。以项目为抓手,在实践中总结完善,这是江苏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定的一条基本思路。各地咬住目标不放松,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措施抓落实,省财政厅年终统计考核通报。并在往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范围,拓宽领域,增加项目数量,尽可能把符合条件,易于操作的项目逐步纳入购买范围。

  (4)大力提升集采机购业务水平和能力,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质量标准、后续服务、合同履约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要求相对更高。财政部门需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它们的业务水平。采购机构加强与项目部门对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拓展领域,拓宽能力,适应购买服务改革的需要。

  (5)切实抓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凡是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这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各地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列入到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年度计划,未列入财政绩效评价项目计划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项绩效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牵头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绩效评价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同时,要与财政资金拨付和新的购买服务项目挂钩。

  2.规范公共服务采购操作的对策

  为了做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的规范,必须根据所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一套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中央层面看,要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的地位,规定购买的程序、内容、经费预算等。地方则要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2)规范公共服务采购方式与操作流程和程序

  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情况,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能够运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同时也要规范公共服务采购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3)加强信息公开

  实行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不正当交易最为重要的监管环节。信息公开渠道要多样,充分利用丰富多样的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公开,做到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公开、采购内容公开、采购方式和采购要求要公开、采购结果公开、质疑方式与结果要公开。

  (4)切实加强合同管理

  强化合同管理是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顺利实施的关键,是对政府购买行为的重要监管环节。要积极探索采购合同的类型、规范合同的签订、制定合同范本。

  (5)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管理

  要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的服务项目,可以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通过履约担保促进供应商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6)强化项目的绩效管理

  既要对服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也要对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7)明确采购当事人的职责

  要做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必须分别明确各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包括财政部门的职责、采购人职责;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审计监督部门的职责;供应方的职责。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保证政府采购操作的规范,不仅要制定相关当事人的职责,更要建立相应机制保证各相关当事人履行职责。

  (8)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建立政府内部监控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相协调的监督体系,通过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违法乱纪现象。

  (9)审慎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录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的制定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过于保守,必须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审慎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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