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倪向军 冯春光 发布于:2014-12-11 19:23:00 来源:河南省濮阳市编办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进现代社会管理和服务方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濮阳市编办立足工作实际,大力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积极探索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初步形成了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购买模式,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背景动因
近年来,随着濮阳市城区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功能的迅速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数量与质量逐渐落后于公众需求,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社会福利等一些编制需求量较大的事业单位,由于增加编制比较困难,公共服务工作开展受到一定影响。
2009年,为彻底摸清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底数情况,更好地做好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联合市人社、市财政部门开展了一次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查摸底工作。在基本弄清了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数量情况的同时,发现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在市编委核定使用的编制之外,又大量使用临时人员。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办法,这些事业单位存在着随意使用、管理缺失、数额失控等问题,长此下去,极易诱发各种矛盾,甚至会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管理机制僵化。加之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不合理,在没有配套政策情况下,动态调整难度较大。针对这些情况,濮阳市决定在市直事业单位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社会福利等部分岗位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系列政策文件,从而破解了编制紧缺与人员需求量大之间的矛盾。
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实践与成效
经过前期深入调研与多方论证,2012年12月,经市政府、市编委研究同意,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濮阳市市直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购买服务岗位的适用范围,即市直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辅助性、临时性、可替代性工作而产生用工需求,或因承担阶段性、专项任务而产生的弹性用工需求并需财政支付经费的,并规定市直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用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
《办法》明确了购买服务岗位的六个办理程序:一是申请。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市直事业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二是审批。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及用工数额、用工期限、用工人员条件、用工薪酬标准等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向申请单位下达《政府购买服务通知单》。三是派遣。用工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通知单》,选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认定的合法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四是备案。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及《政府购买服务用工情况备案表》一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核准备案的用工情况,向市财政部门出具《政府购买服务明细表》。五是经费预算及拨付。财政部门办理经费预算及拨付相关手续。六是支付报酬。购买服务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规定的时限,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办法》对政府购买进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按年度审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任务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同时收回,坚持从紧从严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对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吃空饷”的单位要追缴违纪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年度专项检查、日常跟踪管理和评估。
目前,濮阳市已在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公益服务讲解等10多个领域向社会购买服务,涉及岗位40多个,已经有市社会福利院、规划展览馆管理中心等16个单位按程序完成了购买服务岗位工作。自实行市直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以来,有效缓解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与社会事业发展用人之间的突出矛盾,规避了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存在的风险,较好地解决了在使用临时用工方面的管理与监督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累计节约财政资金500多万元,成效比较明显。至此,濮阳市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轨道。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困境
由于购买服务在我国目前处于探索和实验的初级阶段,虽然濮阳市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前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缺乏制度保障。虽然濮阳市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岗位工作逐渐朝常态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但就目前而言,从中央到地方仍然缺乏与购买服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保障,还没有完全形成机制健全的大环境。事实证明,缺乏有效的制度化保障机制,已经成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主要障碍,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靠红头文件来推进工作,不仅效率低,而且随意性很大。
薪酬标准不合理。按照劳动工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薪酬应该包含交纳基本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管理费用,不同岗位应该领取不同的报酬。但濮阳市目前实际执行的是统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拨付用工薪酬,市场上实际用工薪酬比政府核定的标准要高,同工同酬有难度,部分单位反映招不到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用工比例标准不统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按多少比例掌握,国家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地方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时,没有具体的用工比例可供参考,随意性较大,制约了购买服务的绩效。
四、持续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构想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政府购买服务不仅需要有持续的经济和政治支持,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使政府购买服务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购买程序、工作流程、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质量标准等制度规章。同时,要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职责,一方面,政府要做好有关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规划的研究制订工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职责,购买监管职责和绩效评价职责;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切实增强承接服务项目的能力。
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与政府购买项目共存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格局,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同时,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购买服务流程,在参照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体规划,确定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岗位、标准和数量及购买方式。
进行综合动态监督。对购买服务的监督不能局限于某个部门,而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通过协调机制进行综合动态监督、实时动态管理,降低购买服务风险,建立严格、专业、多元的监督评估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将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增强购买服务信息的对称性,促使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效多向流动,建构一个程序透明、过程开放、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公民参与度和社会公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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