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思考
政府采购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已有10多年历史,通过长期的实践摸索,逐步得到了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操作模式。但随着采购项目越来越多,从最初采购部分办公用品发展到目前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80多个项目,采购规模也越来越大。2002年该县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当年政府采购金额为477.6万元,2010年达到4501多万元,到2011年已突破7000万元。面对如此繁重的采购任务,仍由财政部门既采又管的操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要求,不能有效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很难真正做到“阳光采购”、“和谐采购”,与反腐倡廉建设、搞好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亟需制定更加完善和彻底实行管采分离的运行机制。
一、管采彻底分离应运而生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于2010年6月份下发《关于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赣财购[2010]15号),明确三条意见:一、严格实行“管采彻底分离”。指出江西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管、“采”体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合二为一,既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又履行集中采购职能;二是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同一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分设;三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设立在政府其他部门。这三种“管”、“采”体制不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能,不利于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等规定,全面推进“管、采”分离,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二、全面推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管、采”分离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及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各设区市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2011年6月30日前撤销政府部门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采购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做到政府采购“管、采”彻底分离。三、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好监管职责,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堵塞政府采购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漏洞,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廉政建设,着力打造政府采购公正、透明、阳光形象,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利弊分析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规范采购程序,强化采购监管,严格执行“管采分离”的需要。每项改革工作都会有利弊两个方面影响,但我们改革的前提是更有利于工作,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
1、执行的可行性
(1)能够全面推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有利于整合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可以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2)中介代理机构作为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熟悉市场化运作模式,能够不受任何干扰完成委托事项,能够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3)有较强的专业队伍,熟知市场运行规律,工作经验丰富,有很强的规律性,其行为不受市场规律调节,其监督体系也是全方位的,有能力规范完成采购任务。
2、执行中存在的弊端
(1)中介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单元,其生存必须依靠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来保证。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心须收取相应费用,因此,选择中介机构执行,心然增加采购成本。
(2)在县级具有财政部门批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类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很少,我县到目前为止就没有,一般只有在市级才能找到相应招标代理机构,而每项采购招标往返大城市操作,对于标的较大的项目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而对于标的较小的项目,一方面中介费用相应较低,中介代理机构不一定愿意承接业务,另一方面即使按程序交易成功,但包括操作成本在内的实际采购总价很可能高于市场价,失去了集中采购的实际意义。目前,一般是代理机构在县级设立分支机构承接业务,分支机构的人员多是从当地临时招聘的,业务素质、操作程序等方面很难保证,给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造成直接影响。
(3)在招标过程中,必须抽取专家评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这在投标人、相应人才专家等较为集中的大城市实施起来不成问题,而越到基层,由于采购批量小、应急要求多,部分同类商品的投标人竞争不充分,专家和专业人才稀少,采用这种程序和规则,很难全部实行和操作到位。
(4)只适应执行较大规模的、较为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规模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实际上的操作意义。
三、可行性意见及建议
政府集中采购功能所体现的行政性,是通过政府采购的政策指引体现的,并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来实现的,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也是重要因素,因此,采购执行方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采购工作需要,通过了相关资质标准审批的市场机构是科学客观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执行和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均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在理论与实际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它的作用是按照行政委托的授权,遵循政府采购的理念和政策引导,在市场规则的约束下,公平、公正、透明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它在传统操作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程序,明确了责任,强化了监管,并具有更强的专业操作性和更为广泛的适应性,能更好地依法、有序、全面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由此,对于政府采购真正落实管采分离,提出以下在实施方面的探索意见及建议:
1、积极培育发展市场代理机构,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执行和操作,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和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2、尽快全面启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及询价的项目一律由单位委托市场代理机构,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执行。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年初由代理机构进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由政府采购办履行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监管等监督管理职责。
3、制定出台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程,细化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便于在实施过程中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实现管采分离,达到依法、廉洁、高效的目的。
4、充实采购监管部门专业力量,有必要的话,要从其它单位选调或招聘相关的专业人员,采购管理部门至少配备5名工作人员,这样可让监管部门在专业技术力量保障下放开手脚,科学监管,大胆监管。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