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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与评审规范研究

作者: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发布于:2014-12-14 21: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一个关键因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是保证评审专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采购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强化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 对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确保采购结果合法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现状

  1.专家初具规模

  2005年,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只有3000多名,数量偏少,很难保证日常专家抽取工作的需要。我省面向社会多渠道公开征集专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江苏省评审专家扩充到现在的9000多名。

  2.专家类别区分细化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不同专业的专家需求越来越细,我省根据评审工作要求不断细化专家品目分类,品目由过去的103类细化为目前的123类,并将每一名评审专家分门别类到相应的品目中。

  3.专家质量提高

  由于开始时专家比较少,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初期征集专家时条件稍宽,但随着专家管理的不断完善,我省已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资格条件审核,确保专家质量。

  4.专家考评加强

  从2004年起,江苏省逐步建立了专家评审情况反馈机制。每一次采购结束后都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反馈,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作为检验复审的依据。

  5.评审专家动态监管

  为了打破评审专家进入专家库后象进入“保险箱”的状况,我省采取对符合条件并反馈较好的专家予以续聘,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将不予续聘。

  6.专家定期培训

  按照文件要求,每年要对专家进行培训,同时,为了提高培训效果,改变以前对专家采取的集中培训的方式,对专家的继续教育每两年一个周期,进行滚动培训,并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3年12月1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确定了“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方法,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评审专家的实际管理、使用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1.评审专家入库遴选信息不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来自各个领域的相关部门,是一个松散的群体,没有严紧的组织机构,目前的专家库选聘申请,要求申请者提供毕业院校及专业、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个人工作或研究成果、特长及拟参加的品目选择等,应该说设计的框架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专家未能完整真实地体现所有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由于专家所属单位的分散性,导致对政府采购专家的日常管理存在较大难度。

  2.评审专家库中专家知识结构不合理

  专家库的数量已呈稳定增长,但在专家库中专家分具体评审项目后,不同项目之间的专家数量冷热不均,如通用类专业专家很多,但冷门专业、新兴专业的专家较少,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展,一些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基本未建专家库,导致各地采购部门在遇到此类采购项目时大伤脑筋。

  3.评审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在许多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发现不同的评审专家之间的专业水平相差很大,有的专家对评审项目的市场情况、价格变化非常了解,能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少数评审专家业务水平较专一或单一,对综合性较强的项目评审时感觉力不从心,评审结果敷衍了事,效果不理想。个别评审专家知识老化,对新设备、新标准、新技术了解不全面,跟不上形势,评审结果无法达到最佳性价比。有的专家则可能对评审的项目根据不了解,自评审开始,一言不发,经常按照采购人代表的意见进行评审,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给各供应商的评价结果都非常接近,有滥竽充数之嫌,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4.评审专家组成结构单一

  现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本上都是技术型专家,评审时对一些基本的政府采购常识不甚了解,对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和资格要求理解不了,造成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把握不住;有些评审专家虽然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但在独立评审时,这些专家对采购文件中技术方面的内容依然无法把握。

  5.评审过程中专家执业不规范

  有的专家未做好提前量准备,由于路况不熟,或是堵车等情况造成迟到。部分健忘专家前一天通知评审,第二天又忘记了。个别专家工作繁忙又没有即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所有这些造成评标会不能准时召开。更有甚者个别专家由于临时有事私自让其他人员参与评标,使得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6.评审专家违规成本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是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很少有实质性的处罚,对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不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

  7.政府采购专家责权不对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是评审工作的裁判,《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规、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赋予了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可以说评审专家掌握着评标工作的生杀大权,但对评审专家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规定比较有限,权利与责任不对等导致部分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部分专家法律意识淡薄,评人情标的现象常有发生。在综合评分法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人的打分改变了整个评委会结果。有的评审专家过程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或者避实击虚,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背景不做深入了解,存在凭经验评审,凭个人喜好评审的问题。

  8.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力

  有的评审专家不知道有回避制度,有的评审专家对哪些情形需要回避认识不够,具体评审时才发现可能需要回避,而现场更换专家时间已不允许。还有一些评审专家明知道需要回避,但由于利益关系,故意不回避。在目前的专家库管理中,还无法做到直接在抽取专家时即避免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评标。

  9.后续评价和考核不及时

  由于目前采购法中对专家的权利、义务、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评审工作中,一些专家不能完全尽职尽责的完成评审,引发了评标结果的失真。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专家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未能将专家参加评审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的考核及时完善到专家库。

  三、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制度的对策

  目前针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实际,我们认为应对评审专家从公开征集、专家库分类、日常抽取、评审规范、动态监管、培训教育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精细化管理上求创新,确保政府采购结果的效率、公正。

  1.加大征集评审专家的力度,扩充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和专业范围。

  为使专家库有足够数量的专家供随机抽取,防止因人少易打探、贿赂评审专家的现象发生,并提高贿赂成本和难度。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征集公告,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推荐本职单位符合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家库。对于个别重要或行业特殊的招标项目可通过借用邻近市区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在保证数量的同时,对专家质量从严把关,要实行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的方法,必要时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映进行审核,然后把其中真正有评审水平并愿意参与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士,包括各种技术专家、商务专家、法律专家等吸纳到专家库中。

  2.专家库分类应建立“顶层框架设计,基层实时使用反馈”的动态管理模式。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几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从专家库中清出。对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及年龄偏大的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细化分级,将评审专家初步划分为初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和高级评审专家,以便满足不同项目不同层次的评审需求。

  3.加强评标专家的考核,建立评审专家奖惩机制。

  制订专家评委考核办法,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三个方面,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从评标专家库中清出,对随机抽到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事后应说明情况。对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拒绝评标的专家,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及时吸纳新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入库,淘汰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老专家,建立专家能进能出、定期更新的动态管理机制。

  4.评审过程中,适当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有的评委给某个投标人的评分奇高或奇低,带有较明显的倾向性。但因其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现场监督人员不好发表意见过多干预。为了防止个别评委的倾向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采取一些措施,如:剔除最高和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或对单个供应商的评分偏离评审小组平均分值±8%时,该评审人员需作出书面说明。对偏离超过平均分值±8%的评分,汇总分值时不予采用。从而在评审源头上加以限制。

  5.评委会组成掌握合理搭配,寻求商务与技术相兼容。

  目前,评审专家库大多按照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别设立,库中的专家大多为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商务、法律部分把握不住。为了保证对供应商公平、公正的评价,建议在评审专家库中的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必须对《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有一定层次的研究,能够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商务、法律方面的问题做出权威的解释,避免因类似问题造成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在抽取评审专家时,需兼顾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建立法律、经济与技术专业相结合的评审专家小组,可以避免评审过程中出现盲点,使评审结果更公平、公正。

  6.应允许专家适当合议,但不得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在现场评审的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时,应允许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集体研究,特别是关系到供应商是否有资格进入详细评价的问题,应由专家集体讨论决定。在进行详细评价阶段,建议应由每个专家独立评审,不允许个别专家暗示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

  7.强化培训机制,提高综合素质。

  政府采购对评审专家的要求很高,不仅要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更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特别应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通过编印政府采购培训教材和制度汇编、集中培训及网络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加强评审专家的学习培训。加强专家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培训,使评审专家具备“三种素养”(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四种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有效促进单一型专家向复合型专家转变,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8.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监管。

  在重大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局行风监察员、局廉政监督员等相关人员1-2名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从而提高评审质量。

  9.建立惩罚机制,强化评审责任。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单位的人员不能互为采购人评委,评审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回避。进一步加强评标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评审相关工作纪律,对评审现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对违纪违规行为及专家的倾向性意见应及时指出并制止,或者采用评审人员独立评审的方式,减少评审专家受他人意见的干预和相互串通。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标结果完全由专家决定并不科学,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像有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那样取消专家评审,但可以减少评标专家的权力,尤其是通过完善制度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10.在全省范围内引入远程评标系统。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资源数量上缺乏、质量上不足一直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远程评标的尝试,可以检验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也可以实现多地专家资源的共享与支援,是对政府采购评审方式的全新探索,将进一步体现出政府采购过程运行的公平性、公正性。同时,也增强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受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采购项目遭受质疑的风险。

  11.提高评审费用标准,建立付出与所得相配套的报酬制度。

  为了节约采购成本,许多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给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准相对较低,造成一些真正有水平的评审专家不愿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质量,增加了误评、错评、乱评的概率,最终会对政府采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准,不能简单按照社会个人平均收入水平来衡量,而应该按照同等水平专家的实际个人收入来计算。

         (牵头、执笔单位: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参  与  单  位:苏州、南通、常州、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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