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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法律风险及预防对策

作者:郎兆银 部蓉 发布于:2014-12-29 14: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编制招标文件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常见法律风险

  1、缺乏科学论证,脱离项目实际。项目进入招标采购环节时,可行性研究、资金来源落实、项目论证、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应已严格落实。但招标人往往以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由,未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导致招标文件编制标准过高,脱离项目实际,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

  2、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主要表现在未按规定的时间、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投诉处理等活动信息,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办法不够详细明确,项目现场地质、水文、环境等具体情况不够准确,不可预见性因素较多,投标人依据现有的招标文件无法编制准确、合理的投标文件。

  3、设置歧视性不合理条款。招投标活动涉及众多利益链条,相关各方在利益驱动下,编制的招标文件条款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通过提高技术参数、指定品牌、限制技术接口、要求具备高业绩高资质等技术手段,为某一投标供应商量身定制诸多条款,从而将其他潜在合理投标人排斥在外。

  4、内容不规范严谨,为后期履行合同留下隐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明确界定,导致后期履行过程中责任主体划分不清;项目执行过程中各方风险承担条款没有具体规定,索赔事件频繁发生;项目验收标准不够细致,结算方式不够具体,变更条款含糊不清,最终项目投资失控。

  三、预防法律风险的有效对策

  1、聘请专家充分论证项目实际。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聘请行业、法律、经济类的权威专家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合理建议,科学设置招标文件具体条款,使招标文件在后续的招标过程中具有可行性,尽可能的降低因脱离项目实际带来的招标法律风险。

  2、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招标投标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相关信息应在规定媒体上公之于众,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投标法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招标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3、坚持公平、无倾向性原则。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掌握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构成和主要指标,坚决不能照搬某些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当关键性指标确定以后,非关键性指标不宜过细,以免产生技术倾向。对主流产品的市场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对注册资本金、合同业绩、资质要求不宜过高,尽可能的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公平的投标机会。

  4、招标文件标准化、模板化。通用条款设置标准、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主要内容均应作出详细规定,涵盖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废标情形、评标程序等方面。相关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不得修改模板格式,不得删除条款、调整顺序或更改内容,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确保编制招标文件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5、设置完善的质疑、投诉处理方案。涉及项目利害关系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或投诉。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正确维护供应商的权益,将已经发生的招标法律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作者单位:滨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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